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乡镇林业站职能有无文件

2024-05-15 05:1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乡镇林业站职能有无文件

有文件的。文件如下:
【法规标题】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颁布时间】2000-3-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
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
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
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和考核办法,择优录用。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林业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当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林业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摊派、乱收费或者强行提留。
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 月7 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乡镇林业站职能有无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法律分析:(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二)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三)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九条 (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二)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三)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二)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三)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6. 森林法适用于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什么活动?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乡镇林业站的职能是什么?

有文件的。文件如下:\x0d\x0a【法规标题】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x0d\x0a【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x0d\x0a【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x0d\x0a【颁布时间】2000-3-13\x0d\x0a【失效时间】\x0d\x0a【法规来源】\x0d\x0a\x0d\x0a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x0d\x0a\x0d\x0a2000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x0d\x0a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x0d\x0a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x0d\x0a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x0d\x0a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x0d\x0a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x0d\x0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x0d\x0a\x0d\x0a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x0d\x0a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x0d\x0a(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x0d\x0a(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x0d\x0a(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x0d\x0a(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x0d\x0a(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x0d\x0a(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x0d\x0a(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x0d\x0a(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x0d\x0a(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x0d\x0a(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x0d\x0a(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x0d\x0a(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x0d\x0a\x0d\x0a第三章林业站的建设\x0d\x0a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x0d\x0a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x0d\x0a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x0d\x0a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x0d\x0a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x0d\x0a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x0d\x0a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和考核办法,择优录用。\x0d\x0a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x0d\x0a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x0d\x0a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x0d\x0a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x0d\x0a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x0d\x0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x0d\x0a\x0d\x0a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x0d\x0a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x0d\x0a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x0d\x0a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x0d\x0a林业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当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x0d\x0a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x0d\x0a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x0d\x0a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x0d\x0a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x0d\x0a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x0d\x0a林业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摊派、乱收费或者强行提留。\x0d\x0a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x0d\x0a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则\x0d\x0a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行。\x0d\x0a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x0d\x0a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x0d\x0a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7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乡镇林业站的职能是什么?

8. 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哪些森林保护工作

法律分析:(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三)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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