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2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2024-05-07 11:57

1. 上海2022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现代社会,如果劳动者发生 工伤 的话,它是存在着双重保障的,不仅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且 工伤保险 基金也会进行一定的报销,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完全不用担心,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 上海 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社保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 医保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 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 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 法规 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停工留薪期 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我们国家,如果上海当中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是有着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明确规定的,比如说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按月支付,而且是按照原来的 工资 待遇不变,当然一般不能够超过12个月。

上海2022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2.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2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2如下: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1-4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c.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d.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a.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b.二级伤残的,为85%;c.三级伤残的,为80%;d.四级伤残的,为75%;3.伤残津贴发放标准a.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b.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5-6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2.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a.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b.六级伤残的为60%。c.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d.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注意事项: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三.7-10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c.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d.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2.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b.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c.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d.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4.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1、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二、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先进行工伤认定
将下列材料提交至社保局,拿到《受理通知书》,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书。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再进行工伤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书》,再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病史摘要》。
一般60天内会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拿着《鉴定结论书》,去医保中心办理《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再到社保中心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先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再和《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一起给社保中心,他们会给你一张《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表,在30天内工伤保险基金就会支付到你账户上。

5.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6.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 2022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一、 上海 工伤赔偿标准 有什么? (一)、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 工伤复发 期间的 医疗费用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 工伤 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 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 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89/12=45789(元)。 由 工伤保险 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89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二、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 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 丧葬费 补助标准为企业 退休 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 养老金 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在近几年中,随着 劳动法 的不断普及,大部分的劳动者都知道要在入职后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不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做出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022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8.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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