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2024-05-17 20:19

1. 股票质押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此业务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质押物存放于银行特别席位,可通过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卖出、配股和申购,也可以通过我行为借款人开发的远程委托系统,由借款人自行卖出,实施配股认购和新股申购等。

股票质押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2. 股票质押贷款的特点和优势有哪些?

质押,借款人,配股,申购,卖出,中国工商银行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此业务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2.质押物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特别席位,可通过我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卖出、配股和申购,也可以通过我行为借款人开发的远程委托系统,由借款人自行卖出,实施配股认购和新股申购等。
一、并购基金的募集期限是多长时间
从并购基金募集资金到进行投资的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期间:募集期、封闭期和正常申购赎回期,在这三个期间内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情况各不相同。
(一)是并购基金募集期,并购基金的募集期一般是1-3个月,在此期间内私募投顾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在这个阶段只能买入,而不能卖出基金份额,买入的价格是份额净值(1元)。
(二)募集期结束,就进入封闭期了,并购基金的封闭期一般是6个月到一年,这时,基金合同已经生效。但在封闭期中,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请求,这段时间内投资者既不能买入也不能卖出基金份额。
(三)封闭期结束,基金可以同时接受申购与赎回,这就进入了正常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份额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而并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时间则是完全由并购公司决定的,具体的还需要咨询对应的并购公司。
另外,并购基金募集完毕之后,是可以继续申购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该基金的开放日期进行申购。
二、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空吗?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
三、股票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股票的融资融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

3. 股票质押贷款的功能定义

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以自营证券作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按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流通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股票质押贷款的功能定义

4.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贷款人  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  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5. 到底什么是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英文名称:Stock collateral loans)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5、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到底什么是股票质押贷款

6. 股票质押贷款的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7. 股权质押贷款特点

产品特点:
(1)股权质押贷款要求借款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资额的60%;
(3)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一年;股权质押贷款不仅解决了企业的担保问题,而且充分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
一、**基金公司注册管理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三)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八)各地出台的政策不同。
基金公司正常内容:
(1)名称登记。
(2)出资人登记。
(3)住所登记。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金登记。
(6)章程登记。
(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8)经营范围登记。
二、公司增资的优缺点
(一)公司增资的优点
1、知识产权增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远优于利用垫资、贷款等方式。而且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之七十。
2、企业的注册资金提上来了,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也获得的更多的中标机会。
3、利用知识产权增资,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而且也把企业的技术价值表现了出来,这样就为企业引资、合作提供了帮助。
4、通过知识产权增资的企业每年在工商年检时不用占用太多的流动资金。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
(二)公司增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是增资扩股融资比较容易分散股权,甚至会因此丧失控股权。当然,这种状况是可以控制的。
2、可以根据是否需要掌握控股权来倒推是否需要增资扩股。如果既想融资又不想失去控股权,完全可以采用其他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放行债券等。
3、公司增加资本后如果股东将来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部分注册资本,除非通过复杂的减资程序。而且部分费用增加,很多收费项目是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收的,如进行验资、审计等。
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条件是什么?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股权质押贷款特点

8. 股票质押银行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3、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4、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估计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