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17 09:06

1.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管理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或报批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审批或报批。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编制工作完成后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论证,如评估报告提出的投资额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相差10%以上,或由于技术论证深度不够等原因,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
  (四)评估通过后,由市计委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报批。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委托任务书进行设计。
  (三)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经审查论证后,其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相比超过10%以上的,必须对该项目重新进行决策。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总体协调,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工期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项目投资业主委派。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105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
  (五)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七条 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
  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第八条 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九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审批涉及的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者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进展情况。

3.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

  (五)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七条 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

  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第八条 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九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审批涉及的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者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进展情况。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修订)

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发布招标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建筑〔2022〕4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22〕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穗发改函〔2022〕342号)的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30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1〕360号)废止,关于发布招标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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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要求要抓好项目组织实施、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等。
法律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2021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一、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2021年市重点建设正式项目共666个,年度计划投资3417亿元。请各区、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调度会,落实项目要素保障条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科学制定项目关键节点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针对计划新开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早谋划、早启动、早落实”,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建立新开工项目专题调度机制,对照项目开工目标,倒排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环评、施工报建等关键环节计划安排和责任单位,积极创造开工条件。针对在建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区要落实征地拆迁总负责制度,业主单位要优化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全面做好疫情防控预案,推动项目科学有序施工,确保完成投资计划和建设目标。
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021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共111个,年度投资计划186亿元。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围绕项目前期报批报建关键环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各项目单位要落实第一主体责任,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挖掘有望提前开工的前期项目潜力,力争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提前至2021年开工建设。
三、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
市重点项目实行信息月报制度,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每月6日前登录“广州市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项目完成投资额、工程形象进度等主要信息,更新项目关键节点办理情况,上传项目最新施工现场图片,并梳理填写项目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尤其是计划新开工项目、竣工项目要重点反馈开工、完工等关键节点进展情况。各单位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需市政府层面协调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重点建设项目处)。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作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