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

2024-05-09 09:25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首先飞灰就是危险废物了,无论是生活垃圾焚烧还是危险废物焚烧
因为飞灰颗粒细小,比表面积大,吸附大量重金属
含铬飞灰当然更加是危险废物了,因为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做测试肯定铬超标。

附上环保部官网上的《名录》和《鉴定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ttp://www.gov.cn/flfg/2008-06/17/content_1019136.htm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General 
specifications    

( GB 5085.7—2007 2007-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参考: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gthw/wxfwjbffbz/200705/t20070522_103962.htm?COLLCC=534591124&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十以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危险废物分为6大类,分别为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HWHW热处理含氢废物。
由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卫健委共同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经发布。

对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同时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法律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法律分析:(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 危险废物名录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危险废物名录亲,[开心]您好1. 化学废物:腐殖酸、溴、氯气、酸性染料、酸碱液体、硫酸、氯化物、氰化物、氯甲烷、氯乙烯、硝酸、氨、氯氨、硝基苯、亚硝酸酐、硫酸钠、硫酸铵、硫酸钾、硫酸铜、硫酸铅、硫酸锌、硫酸镁、氟化物、有机溶剂等。2. 电子废物:电路板、电容器、电阻器、变压器、磁铁、电感器、电池、芯片、电视机、磁带、计算机硬盘、显示器等。3. 生物废物:植物残余物、动物粪便、植物枝叶、动物尸体、肉类废弃物、蛋类废弃物、鱼类废弃物、水产废弃物、奶制品废弃物、蔬菜废弃物、粮食废弃物等。4. 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医用棉签、棉球、医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布、医用护理垫、医用护理棉被、医用护理毛巾、医用护理衣服等。5. 其他废物: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渣、污泥、废旧机械、废旧家具、废旧电器、废旧橡胶制品、废旧金属制品、废旧塑料制品、废旧纸制品等。【摘要】
危险废物名录【提问】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危险废物名录亲,[开心]您好1. 化学废物:腐殖酸、溴、氯气、酸性染料、酸碱液体、硫酸、氯化物、氰化物、氯甲烷、氯乙烯、硝酸、氨、氯氨、硝基苯、亚硝酸酐、硫酸钠、硫酸铵、硫酸钾、硫酸铜、硫酸铅、硫酸锌、硫酸镁、氟化物、有机溶剂等。2. 电子废物:电路板、电容器、电阻器、变压器、磁铁、电感器、电池、芯片、电视机、磁带、计算机硬盘、显示器等。3. 生物废物:植物残余物、动物粪便、植物枝叶、动物尸体、肉类废弃物、蛋类废弃物、鱼类废弃物、水产废弃物、奶制品废弃物、蔬菜废弃物、粮食废弃物等。4. 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医用棉签、棉球、医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布、医用护理垫、医用护理棉被、医用护理毛巾、医用护理衣服等。5. 其他废物: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渣、污泥、废旧机械、废旧家具、废旧电器、废旧橡胶制品、废旧金属制品、废旧塑料制品、废旧纸制品等。【回答】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法律分析:(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法律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