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包括哪些法律

2024-05-04 01:05

1. 公法包括哪些法律

公法包括: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公法就是动用公权力来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例如行政法,刑法。特点是对程序要求很严格,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概述公法与私法之划分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是大陆法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英美法系起初并无此划分传统。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渐靠拢,该学说亦逐渐为英美法系之法学家们接受。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始于古罗马,最先由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于是,从法律保护何人利益的角度,世间诸法由此被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这一说法便成为大陆法系的传统被传承下来。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乌尔比安的分类标准之外也出现了一些其他的说法,比如从法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法为私法便是新说之一。二、控辩交易体现公法私化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体现了两种法在各个方面的种种区别。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且清晰的。自该种划分学说确立后不久,反对者的声音便同时产生并始终与其相伴,因为在某些领域中,所谓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分明。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事件的逐步复杂化,很多问题如果单纯只用公法或私法的理念与方法进行解决,往往其效果都不够理想,比如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垄断等不良现象单靠私法的自主调节方法明显难以顺利改善。这时,公法与私法便开始步出各自的领地,向对方伸出援助之手。这就使得公法与私法开始出现相互渗透的趋势,所谓的公法私化或私法公化现象便随之显著起来,经济法与环境法等部门便是体现其趋势之例证。不管按照哪种标准来划分,由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以维护其统治及阶级利益为目的的,规定刑事罪名,刑事责任及刑罚处罚的法规总和----刑法----都是不折不扣的公法。因此,刑法生来就具备极大的国家强制性。其以义务为主的价值本位决定了在刑法面前,任何个人都只是被统治管理的低阶主体。被告人在接受占有正义之名的国家之审判之时,便决定了其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在刑法法律关系上,检方与控方间的地位便很难有平等可言。然而,在公法性极强的刑法之程序制度中存在的控辩交易制度却是例外。本人在前文已经提及,控辩交易制度,实质上是控方与检方在协商之下达成的一项契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公法包括哪些法律

2. 私法与公法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你好。
(一)私法与公法是一个古老的分类。传统的分类标准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依据主要在于其所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权型关系还是隶属型关系,平权型关系即二者地位平等,典型的代表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隶属型关系即二者是上下级关系,典型的代表是行政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个人必须服从政府。
(二)这种分类标准源于古罗马,在现代遭到很多挑战。作为民法一部分的《物权法》被归类为私法,但《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这就突破了平权关系;传统认为《宪法》是公法,但《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母法,必然也是私法的母法,但其本身却被归类为公法,这在现代就产生了很大争议;种种漏洞,不一而足。
(三)因此要注意,这只是一种相对性的分类方法。

3. 为什么会出现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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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公3法与v私法分5类的基本意义u在于z便于f法律的适用。区r分2二g者的实益在于f,易于d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1法或制裁手5段,以7及z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s公1法与v私法的分6类时说,法律之w分8为2公0法与w私法,乃r是人q类社会文5明发展的重大f成果。他同时引7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2法与c私法的区y别是今7日5整个k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t区v别被混淆,甚至无h视公6法与b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4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z混乱之l中1。具体言之u,公4法与j私法的划分1主要有以5下i不l同意义e。 (一n)从6利益保护的重心4来看,公8法以0维护公7共利益即“公5益”为8主要目的,私法则以7保护个x人b或私人y利益即“私益”为8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1、私法划分3标准的有力d学说,这种论说是以2利益多元i化6和多极化0的客观存在为6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8为7个v人h利益、公3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f类⑧。法律与j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2。法律主体的行为6与o一h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f们努力q奋斗0所追求的一x切5都与w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2标准来完成的。 公1法着重保护的公2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m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7政府实施调控和干y预充当一d个x正当合理的借口g。公3共利益是为2维护共同体之e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h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7法所维护的公4共利益表现为0各社会共同体之m间的秩序、安全、公2正、自由等人j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c域内4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t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h人k身利益两个j方6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y别国家作为7行政管理者和作为2财产所有者两种不d同的身份。当国家以7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0国家名义o发行国债、接受无g主财产或取得无d人a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q是一n般意义k上x的国家利益,而仍4然属于b私法上w的“私人x”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r)从7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3法调整的是国家与a公7民之c间、政府与m社会之o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3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i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g之c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b间的财产关系和人i身关系。 一r般来说,在国家与h公2民、政府与a社会之a间的关系中8,国家和政府是公8共权力i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3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d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5所欲,而是应当纳入u法治的范围。公5法的基本内4容就是为4规范国家权力o和政府行为1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0权力t来维护私权利。与n公5法中5所面对的国家与l公1民、政府与h社会之a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l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d间的财产关系和人e身关系。它是人i民日7常私人m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j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6自愿以7及q公3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n的“存在”通常情况下u是没有区e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i)公3法以2权力o为1轴心2,严守“权力h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1权利为8核心7,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o具有两方1面的作用,一h是授予2作用,二l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u只有授予7才j能行使,一a切6权力r的运作必须基于f并源于l民意和公3意,并以0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h来,即“权力u法定”、“越权无k效”、“法无g授权不d可为5”。在法治社会里,“权力k法定”的含义y是:一w切3公4权力z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3法律中4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m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0和禁止2行使的权力u。权力q法定也f告示8人o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d。由于c权力b最易诱发人e性中8最丑2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q客观上z具有腐蚀性、异化3性、扩张性及j对私人y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r切6拥有权力d的人h都可能会滥用权力h。因此,对权力h加以1分8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e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e义t,这主要是通过公0法来进行的。在一j国法律体系中8,公7法同权力l的设置、分1配、行使、制约及v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8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m身权以3及e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n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s和法人w)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n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3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7容。私法奉行“法不t禁止5即自由”,将它作为4金科玉2律并以4此去分5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u人j行为0。“权利推定”就是“不b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1禁止4的行为3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6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7明程度愈高,人g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r。 (四)公4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c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l多数犯罪行为8适用国家追诉主义m;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y预;诉讼程序中3当事人o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r公6法中1国家或政府干b预的思想。由于m公5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z预色彩,公5法规范成为2强行性规范。为5了k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f预理念,法治实践中4应解决好如下f几y个y问题:干b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2么k?干s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e预的形式及t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0:“支p配整个k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u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h所在”、“法律行为8效力a之m源”等。一a般认1为2,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b人u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w的权利义n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4为7,私法方5面的一c切5法律关系可以8而且应该由每个h人d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p的意志去决定。这一b原则是私法中2的一f个k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x方0面,首先是承认1人g人e平等,每个b人v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h,每个v正常的人b(幼儿j和精神病人b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z,这种能力n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z人d有法律行为0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a人n只对自己i的行为0负责(过失责任),每个z人v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f人v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h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8容构成了y近代民法的四大o基本原则:人s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m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h:在社会关系日3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z,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s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k,每个h人k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b自己f在社会生活中7的所在。因此,从5尊重人d、关心2人h、保护人t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3相信个j人t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t其利益相关的一m切6事务,国家及l他人s应尊重个l人f的自由选择,不n得干y涉或限制。政府为0更高的价值或公1益而对私人s事务施加强制或干t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z,在私法自治之c光的照耀下t,私法既维护了t私人n自主选择的自由,又b能合理利用人n的自私心2使个i人e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r)公4法以1政治国家为4作用空间,私法以5市民社会为2功能范域。 公1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f创设,就是为0市民社会服务的,无y市民社会,国家便无f实质意义x。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5私法,是为1了e防止4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s,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k政治活动区b别开k来。政治国家与o市民社会的分3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5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c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n成者。 黑格尔认4为3,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o生活领域及k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v人d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2生产和在交往中3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0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w是在私有制(个h人w所有权)和分2工o的条件下v,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r人j为6我、我为4人z人n的前提下e,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2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m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1,市民社会是“私人x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i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l处在政治国家之e外的一y切0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q是一m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g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e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h作为7对公5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5化0为1私人b利益和公5共利益两大e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y社会就分1裂为7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y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c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2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3离的思想是对人s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p人n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1西方5文0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5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3的每个o人f都具有双8重身份或地位:一j方7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8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8的一k切3必要活动,其行为1受公0法调整;另一p方3面他同时又f是市民社会的一k分2子t即私人n,在市民社会领域内2与e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r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4受私法调整。以6立法现实为7例,各国宪法中5规定的是公3民而不o是自然人z的基本权利和义i务,这些权利义b务是公1民作为6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7确认6的是自然人y的财产权利、人i身权利及w相应的义k务,这些权利义d务是自然人m作为0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3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为什么会出现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4. 我国的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 我国的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的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6. 我国的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7.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什么

   
    2007年4月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4题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 )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
    D.海洋法系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
     校答案解析: 大陆法系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什么

8. 我国的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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