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2024-05-07 13:48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1形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 交易方式2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3母(子)公司。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交易时间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5或买入的股票。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大宗交易除外。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6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7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8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9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10第四节 成交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 75%。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11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二)股票发行;(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12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该股票摘牌;(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13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1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15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集合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16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成交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17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数量。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18的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19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20(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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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立意义

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组织架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立意义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怎么操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

 

为了规范申请股票挂牌、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票挂牌业务办理流程



(一)股东开户

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挂牌及发行(如有)申请文件前,完成现有股东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如股东属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结算在线业务平台注册

申请公司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相关要求,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办理注册,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USB-KEY,用于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申请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挂牌及发行(如有)申请文件时,应当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附件1),并由主办券商协助申请公司将拟定的证券简称填报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申请公司基本情况中。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避免与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四)取得同意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全国股转公司向申请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的“待确认归档”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的项目,完成项目归档后,在“挂牌项目”栏目中查询并下载同意函。

申请公司应当在同意函的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程序。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当日获得同意函的申请公司受理编号顺序由BPM系统生成证券代码,并由BPM系统对申请的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完成前述事项后,申请公司可以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任务栏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五)办理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在取得同意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内的交易日20:00前通过BPM系统完成首次信息披露。

2.披露文件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5)公司章程;

(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7)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

(8)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3.具体操作

在确认申请文件已归档的前提下,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首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传送公告页面,BPM系统将自动抓取披露文件“(1)-(8)”列示的归档稿文件,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上传同意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报告报送”,披露文件将于选定的交易日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六)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在取得同意函并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要求完成认购与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等发行程序。

(七)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等文件

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及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自愿限售情况准确计算挂牌当日可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票数量;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该表格为办理股票初始登记的依据。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申请公司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中根据定向发行前后股票情况分别填报。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在协助申请公司上传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的要求,上传下列附件: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

(八)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进入创新层意见(如有)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在协助申请公司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的要求,上传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上述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九)完成缴费

1.缴费时限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提交的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予以确认后,按照初始登记的股份情况为申请公司生成缴费通知单。在缴费通知单生成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缴费。实行暂免征收挂牌费用的申请公司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具体操作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缴费管理”模块中的“待缴费”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函的项目,首先确认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涉税信息,然后点击“缴费编号”确认缴费信息。完成缴费是办理股票挂牌手续的前提,如未完成缴费,在办理挂牌手续环节BPM系统提示“挂牌项目未完成缴费,请完成缴费后重新提交”。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挂牌费用后为申请公司开具发票并转交其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将发票转交申请公司。

(十)办理股票初始登记

1.全国股转公司将申请公司的同意函和股票初始登记数据通过BPM系统传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

2.申请公司在取得同意函、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并完成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如有)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初始登记,取得电子版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其在线业务平台将股票初始登记数据回传至全国股转系统BPM系统。

(十一)办理股票挂牌

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及时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在每个交易日11:00前,通过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公开转让列表”任务栏提交《公开转让记录表》及《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2)等材料。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申请公司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主办券商应根据《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内容,对申请公司做首次信息披露后至股票挂牌前的全面核查。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开转让记录表》及《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查询到股票挂牌日期(T日),挂牌日期为全国股转公司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当日算起的第3个交易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准备办理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十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挂牌日的前一个交易日(T-1日)

2.披露文件

(1)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附件3);

(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如有)(附件4);

(3)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二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在T-1日15:00前上传披露文件,15:30后相关文件将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二、挂牌前信息披露公告的更正、新增、补发、撤销



1.更正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更正。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已披露公告”栏目找到需要更正的公告,点击“申请更正”按钮,上传申请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更正公告及情况说明应写明更正原因,列示更正前、更正后的内容,更正内容以楷体加粗显示。

2.新增临时公告适用于同意函出具日至股票挂牌日期间,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需要对申请公司重大事件进行披露的公告。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新增公告”端口,提交申请公司的临时公告。

3.补发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BPM系统自动在公告名称后增加“补发”字样。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补发公告”端口,提交申请公司的补发公告及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4.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公告的撤销,撤销的原公告名称后由BPM系统自动增加“(已取消)”字样。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公告撤销”栏目找到需要撤销的公告,点击“申请撤销”按钮,写明撤销原因,上传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以上四种公告及相关申请文件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或相应印章,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相关公告文件于交易日的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或撤销。

5.挂牌公司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自申请公司股票挂牌日起,挂牌公司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应当按照持续信息披露业务的要求完成,并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挂牌手续

1.暂停挂牌手续的适用情形

申请公司取得同意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做暂停挂牌手续处理。

(1)存在申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

(2)存在申请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未完成摘牌或未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3)存在影响申请公司股票挂牌的信访举报;

(4)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涉及股票挂牌条件的事项。

2.暂停挂牌手续的流程

暂停挂牌手续流程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暂停挂牌手续。存在暂停挂牌手续适用情形时,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协助申请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暂停挂牌手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申请暂停的原因、该事件对申请公司产生的影响、预计消除的时间等信息。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其申请履行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

如需要暂停的项目已经完成挂牌手续处于即将挂牌状态的,应立即启动紧急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主办券商应当第一时间与全国股转公司取得联系,由全国股转公司启动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次日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盖章版暂停申请文件,履行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挂牌手续。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申请公司存在暂停挂牌手续适用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股票挂牌的事项时,将通过BPM系统发起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并及时通知主办券商项目人员。

3.恢复挂牌手续

申请公司暂停挂牌手续的事项消除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申请恢复挂牌手续,或由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挂牌手续:

(1)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恢复挂牌手续。经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暂停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恢复挂牌手续的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写明暂停挂牌手续事项消除的具体情况、对公司股票挂牌的影响,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其申请履行恢复挂牌手续流程。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挂牌手续。经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由全国股转公司通过BPM系统履行恢复挂牌手续程序,并通知主办券商项目人员。

已恢复挂牌手续的项目按照本指南规定的业务流程继续完成后续挂牌程序。

如暂停挂牌手续事项属实,公司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或申请公司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三、其他事项(二)终止挂牌手续”的规定办理。

(二)终止挂牌手续

在取得同意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挂牌的情况下,(1)申请公司可以申请终止挂牌手续;(2)出现不符合挂牌条件或同意函超过有效期等情形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发起终止挂牌手续的程序。

申请公司申请终止挂牌手续的,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挂牌项目”栏目找到需要终止挂牌手续的项目,点击“终止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申请中应写明申请终止的原因、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股东是否对终止挂牌手续存在纠纷等事项。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通过后,主办券商在“挂牌审核管理”模块“终止审查”栏目中获取作废同意函的通知。

项目终止挂牌手续的,若已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股票初始登记,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退出登记。

 

附件:1.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

          3.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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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哪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统一监管的第三家全国性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平台。支持股转挂牌(新三板)和两网一退(老三板)股票转让业务。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1、机构投资者
①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法人;
②实缴出资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③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QFII、RQFII等机构投资者。
2、自然人投资者
①本人名下近10个转让日日均金融资产500万以上;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验;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参与)。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如何进行转让
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定向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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