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24-05-10 00:14

1.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如下:1、正常分娩报销。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2、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3、剖宫产。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报销款,对审核没通过的需出示书面报告。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如下: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3、诊断证明;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1997]11号)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机构经办和管理。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女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具有准生证流产的),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进行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属于难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支付标准。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产前检查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
(一)按生育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
1、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2、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位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见表1),职工个人自付20%;
3、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4、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见表2),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定额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人员个人结算报销。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定额结算标准的50%。
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病种
1、产后出血
2、产褥感染
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4、子宫破裂
5、羊水栓塞
6、妊娠子痫
7、妊娠期糖尿病
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9、妊娠急性脂肪肝
10、子宫肌瘤(含卵巢囊肿)手术摘除
四、一次性营养费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五、支付途径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无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给个人。
因医保生育政策或生育结算程序导致的个人无法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后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内。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异地生育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如有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5.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6.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8.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对女性来说,生宝宝是一件大事,在生宝宝的这段特殊的时间里,国家给予女性一些优惠政策,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一项对准妈妈们非常有效的生育保险。那么大家对于2020年法定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0年法定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生育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三百元,怀孕满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一千元。

  2、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四千元;自然分娩可赔付两千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一百元。

  3、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一千五百元,并支付七天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一千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一百元。

  (三)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期,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于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十四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的,可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其中,生育津贴标是: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