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之民事信托纠纷中,受托资金被第三方人骗走,受托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05-06 22:33

1. 委托理财之民事信托纠纷中,受托资金被第三方人骗走,受托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托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委托理财之民事信托纠纷中,受托资金被第三方人骗走,受托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委托理财适用信托法律如何判断?

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无疑,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信托业务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信托计划,受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当然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规范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可见,在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的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提供理财服务的商业银行,并不独立于客户的其他财产。
因此,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一、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3. 什么叫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首先要对合同的法律关系定性,从问题看理财合同就是代理合同纠纷。解决了法律关系,就要从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准备证据并举示。当然,这种情况之下先协商最好,协商不成再考虑进行诉讼解决。
一、交了押金后悔了要如何做
押金是指一方将一定的费用存入另一方,以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实际支付或者另行赔偿。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无其他纠纷的,应当退还押金。违约时扣除。交了押金后悔了的做法:
1、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开始履行前,对方没有利益损失的,可以尽量协商退还押金;
2、协商不成的,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押金只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所以对违约方的制裁仅限于支付的押金。也就是说,支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接受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二、借条到期不还钱怎么办?
借条到期了借款人不还钱的解决方式:首先,借款人不还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申请财产保全,再进行诉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要涉及到解决房屋租房合同的情况
1、承租人明显做出了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此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2、出租人在合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
出租人在合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处理的方式应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当然,如果上述的方法都无法为我们解决租房纠纷的话,那么咱们也可以走法律程序,拿着租房合同要求民事诉讼。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叫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可以申请仲裁的,可以进行仲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5.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6.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要对合同的法律关系定性,从问题看理财合同就是代理合同纠纷。解决了法律关系,就要从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准备证据并举示。当然,先协商最好,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一、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二、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三、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8. 信托委托人的保护利益缺陷

审视以上现有法律规范,中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缺乏信息披露制度,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作为分散的信托委托人,其很难获取有关信托运营的全面详尽的信息,且不具有监督、建议信托委托人的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其享有知情权,但对于投入资金较少的单个委托人来讲,实现知情权的成本无疑太大,而且也缺乏行使知情权的动力。二是信托业法缺位。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具有金融功能,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由于商业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有完全不同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单独制定信托业法来规范商业信托(营业信托),如日本、韩国等。而我国信托业法缺位,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信托基本关系和信托投资公司,而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信托组织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组织法与行为法,导致我国信托经营业务混乱,信托公司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在短短20年内经历了五次整顿。三是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不彻底。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受特殊保障,一般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信托财产的同一性三方面构成,我国信托法对三方面均有规定,但对于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仅规定了撤销权的享有,而没有规定撤销权的具体行使,以及信托财产被转让后再次转让时,委托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是合同上的权利还是物上的追及权等。这些规定的缺乏导致信托财产的特别保护被大为削弱。四是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全方面的系统的监管体系。现有的对信托业规定监管的只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者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而且从两部门规章的规定看,仅有政府部门的监管,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五是信托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缺乏,诚信缺乏。现信托业充斥着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乏,有道德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制因素。企业征信制度的缺乏、企业信用信息的垄断分割等,导致不诚信现象层出不穷。构建信托委托人利益法律保护网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为委托人,在金融市场上其身份为投资者。既然是投资,当然有风险,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助于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并由关联公司进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揭示,使投资者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制订信托业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一部《信托业法》,全面规范信托机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规则、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规则。对机构的准入、特种业务的准入、严格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范围、特种业务必须遵守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详尽的规范。赋予信托委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追索权。赋予信托受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追索权,贯彻信托财产追及性,加强对信托财产的特殊保护。只有当第三人不仅“善意”,而且“无重大过失”,方可不受委托人、收益人追击效力所及。否则,无论信托财产被转让多少次,委托人除向受托人请求赔偿外,符合一定要件时均可请求信托财产受让人返还该财产。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构成的全方面监管体系。首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一部《信托业法》,提升监管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该法着重对信托监管机构的确立、地位和职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根据《信托业法》尽快成立专门的信托监管机构和信托业协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专门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基础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信托监管网络体系。最后,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信托从业人员的准入把好关,制订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