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4-05-18 08:52

1.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小论文:(40分)
  论题范围: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
  写作要求:题目自拟;观点不限;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参考答案在教材上P18—28。
  二、文书写作(60分)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通缉令(30分)
  2001年2月10日下午4时50分左右,××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镇××乡××村发生一桩命案,当地村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在家中。接报后,省、县公安部门立即开展侦查。经过大量的缜密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赵××。赵××,今年42岁,为××县××镇人,2月9日晚,赵××潜至周××家,用菜刀将其一家四口杀害,并抢走部分现金,随后逃离现场。××省××县公安局决定在省内通缉赵某。
  警方调查得知,赵××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携带杀猪刀的习惯。据了解,赵××曾经因盗窃被判刑,从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他本人没有身份证,其外逃期间,有可能使用他兄弟的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19640204××44、×××××19570126××34)。警方估计,赵××可能以收购废品为生。警方要求,一旦发现线索,可拨打0××—78××020报案。

  参考答案一(教材P41页,参考资料P6——8页):
  首部:
  通 缉 令

  ×公刑字(2001) ×号
  收文单位:
  ×省各公安机关:
  正文:
  被通缉人赵××,于2001年2月9日晚…………(简要案情);赵××,男,42岁,为××县人…………(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赵××的身份证号码为××19640204…………;赵××身高1.65米左右…………(体貌特征);赵××随身携带有…………(携带物品)。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于赵××随身携带有…………,各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一旦发现线索,可拔打010---7802222报案。
  联系人:××× 电话:××××××××
  ××市公安厅
  附项: 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尾部:                           2001年×月×日
  抄: ××机关
  送: ××机关
  参考答案二(教材P41页,参考资料P6——8页):
  通 缉 令
  ×公刑字[2001]第×号
  本省各行署、 市(县)公安处局:
  2001年2月9日晚,××省××县××乡××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家中,并被抢走部分现金,案发后××县××镇犯罪嫌疑人赵××潜逃。
  赵××,男,42岁,××省××县××镇人,赵犯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赵犯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带杀猪刀的习惯,赵犯曾因盗窃被判刑,从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无身份证,,外逃期间可能使用他兄弟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19640204××44、××××××19570126××34)。
  由于赵××随身携带有杀猪刀,


  照
  片请各公安机关立即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村镇、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立即部署查缉,并对街收购废品者为查重点,一旦发现线索,立即予以拘留或迅速拨打0××—78××020报案。
  联系人:韩×× 电话:××××××××
  ××省公安厅(盖章)
  附:赵犯人头照片                             2001年4月10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30分)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 乡××   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
  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参考答案一(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首部: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
  被拘留人的简历; …………
  正文:
  2000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
  2000年×月×日
  参考答案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 ××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4年2月×日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2答案

  文书写作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2001年9月9日(农历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
  文化,汉族,住××路××号。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有成见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抑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
  ,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一(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首部: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 ×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害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孙××故意杀人一案,由…………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理查明…………,(简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本院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尾部: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2001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参考答案二(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的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进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
  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01年5月2 日将犯罪分子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 指印亦相同。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
  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辩护人。高×为朱××作了“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前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未遂,遂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八年。
  参考答案一(教材P109—115页,参考资料P86——94页):
  首部:××××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文: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以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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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参考答案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7) ××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7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7年2月×日

3. 电大09年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

电大09年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4. 电大2011年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 作业“起诉书写作”。 有会做的吗??帮帮小弟

起 诉 书

                                             X X检刑诉字【2005】X 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长 :XXX
                                                                检察院 :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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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1、多种媒体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录音教材 、录像教材 、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CAI)及其他媒体教材。 
2、电大的学籍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学期注册和课程注册等三种形式。 
3、学分制是把规定的 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4、开放教育的课程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5、学习一门课程,一般要完成以下几个环节:(1)自学文字教材 , 
(2)收听、收视音像教材,(3)到学校参加面授辅导或专题讨论,(4)上网学习,(5)完成作业或实验,(6)参加期末考试。 
6、课程的学习资源包括:教学大纲、   录像教材 、文字教材、音像教材、  CAI课件  、以及网上辅导和  面授辅导 、 函授辅导 、VBI教学信息等。 
7、中央电大的直播课堂和VBI数据广播是通过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的。 
8、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辅助光盘主要包括计算机常识、网上浏览、资源下载 、  电子邮件 和精彩站点五个模块。 
9、开放教育学生可以在三年内完成一个专业的学习,课程考核的成绩记录及取得的学分在入学八年内有效。 
二、    问答题(每题40分,共80分) 
1、您所修的是什么专业?根据有关规定,您应修哪些必修课、修多少学分的选修课?要完成什么集中实践性环节?您是否需要补修课程,补修哪些课程?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打算怎样安排您的专业学习计划? 
一、专业:法学专科
二、学分:76分,课程有:哲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法律文书、英语
   三、没有补修课程
四、我的学习计划:1、认真听讲、利用电大的多媒体的优势进行多方位的学习;参加电大以自学为主,我计划通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和利用网上教学平台等进行学习,同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到校接受必要的面授辅导。我计划为每一个学习单元确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学习目标,严格按照学习时间表完成每一个时间单元的学习任务和目标,通过平时脚踏实地地完成好每一个学习任务和目标,争取在参加面授辅导前要完成相应单元的学习,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听课过程中要在努力听懂和积极思考的基础上做好笔记。笔记应做到摘其要点,简洁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参加每一堂面授课。平时成要以自学为主,在空闲时间要通过看书、参加网上辅导、直播课堂、网上课件和学习管理平台进行学习,认真完成每门课的作业,积极参加小组讨论
2、面授课,做好课前预习工作;
面授自古以来就有之,但电大面授不同于传统的面授,它的功能是“点拨”与“解惑”。在面授课中,教师对教材的重点、难点以及上课时集中思想,把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弄清,把有限的上课时间充分地利于提高听课质量;
3、合理分配时间,争取一次过关;
学习仅靠面授是不够的,由于课时安排紧张,面授课主要功能是“指点”,必须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理解知识,充分利用时间把学过的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力求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能,做到“温故而知新”;
4、成立学习小组,解决学习困难;
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班主任就帮我们班制也了班级所有同学的通讯录,全班分成两个组,选出了小组长,以便于有组织的学习和讨论,有什么事情大家还可以互相通知、转告,还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这样有了班级通讯录,成立了学习小组,大家就可以一起讨论,共同提高;
5、积极参与多媒体教学,掌握学习内容;
多媒体教学手段相对于传统教育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适应我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我们“自主学习”提供了极大方便。我们要把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工作效力;
6、积极完成课后作业,及时消化和巩固知识;
做作业和练习是一种基本的学习活动,它的目的是检查学过的的知识能否及时消化,检查是否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核和独立操作,做到“做作业和考试一样,考试和平时做作业一样”。对于作业做错的原因,应认真分析,对症下药,直到弄明白为止;对于难题,应认真钻研,加深对难题的理解, 直至问题决;
7、减少自己粗心大意,从思想重视起来;
尽量减少自己减少低级错误。低级错误导致“会而不对”或“对而不全”,这是有些同学分数上不去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由审题失误、计算失误,考试时还会有紧张等心理因素引起。这些问题容易被以“粗心”的表象所掩盖,实际上经常的粗心就是一种不好的习惯,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并努力加以克服;
8、做好课后复习,让知识提高和升华;
复习的目的,一方面是解决预习和上课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使知识系统化,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相信制定了这个学习计划,对我今年的学习有助于帮助,可以有计划、有条理的去学习,争取在今年将所学的学科全部通过。
以上就是我的学习计划,剩下来的就是要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表进行学习。
正因为学习比较紧张,所以更应该注意张弛结合。在学习之余,我也要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与同学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2、参加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应该树立怎样的学习观念?您如何看待教学模式的改革?您是怎样进行自主化学习的?如果您对新的模式感到不适应,您打算如何改变您的学习模式去适应它? 
一、观念
答:通过《开放教育入学指南》的学习,使我了解到电大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大与普通高校一起承担着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任务。国家承认电大学历,电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得到教育部电子注册。电大发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优势,多快好省地培养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大批专门人才。作为专门举办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高等学校,电大也有区别于普通高校和其他成人高校的特点。如:( 1 )具有远程教育特征。以教育技术和媒体手段为课程载体,使教与学的过程可以异地异步或异地同步进行,学生主要分散在各地自主学习。( 2 )采用多种媒体教学。学生以文字教材为主进行自主学习,同时较多地利用音像教材、 CAI 课件和计算机网络等学习媒体。( 3 )共享优秀的教育资源。汇集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教师和专家,由他们担任课程的主课教师和教材的主编,为全国各地的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课程及其教材。( 4 )开放的学习模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课程、媒体教材、时间地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等,方式方法灵活多样。总之,电大是没有围墙的大学,其教学信息通过国家提供的卫星电视系统覆盖全国,并已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面向全国实施网上教学。同时,由各级电大组成的遍布全国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系统,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分工协作,为各地的求学者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因此,电大的办学规模是任何一所普通高校都达不到的,这也使得广播电视大学能够把高等教育延伸到基层和边远落后地区,为这些地方就地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专门人才。 
通过学习,我还了解了为适应远程开放教学的需要,电大的教材有文字材料、音像教材、 CAI 课件等类型。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学电视技术的发展,电大正加快开发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交互化教学媒体,网上教学、网上辅导以及网络课程等教学方式和教学资源,在电大的教学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社会、学习化社会的形成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教育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参加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有必要变革自己的学习观念和认识。 
 ( 1 )虽然面授时间少了,自学学习的要求高了,但通过这种新的学习形式,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 2 )在信息化社会中,人们生活、工作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快,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知识、新技术。一次性的学校教育,越来越不能满足个人终身的社会需要。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跟上生活、工作的节奏。因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终身学习将伴随自己的一生。  
 ( 3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为所有求学者提供了平等的学习机会,从而使接受高等教育不再是少数人享有的权利,而是个体生存的基本条件。教育资源、教育对象、教育时空的开放,为大众的终身学习提供了可能性。 
 ( 4 )接受教育不光是学习知识,还要学会学习,为以后继续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必要的学习技能,学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自主学习,对今后不断地获取知识和提高教育层次将是非常有益的。 

二、改革
现代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它是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主,融面授、函授、自学等教学方式,多种媒体优化、有机组合的教育方式。 现代远程教育可以有效地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可以为各类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力支持,可以为各种社会成员的学习提供方便、广泛的教育服务。 它的最大特点是:资源共享、时空不限、多向互动、传输快捷、对象广泛。它以教师面授辅导为辅,学生个体化自主学习为主。学生的学习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它实行完全学分制,以课程为单位组班教学。 入学的学生不受年龄、地点、民族、地区的限制。
三、自主化学习
答:(1)合理分配每天的学习任务。把我的学习任务分解成每天能够完成的单元,并坚持当天的任务当天完成,无论如何不能给自己以任何借口推迟完成原定计划。 
(2)合理规划每天时间。把必须完成的工作尽可能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把既定的学习时间保留出来,养成利用每天的零星时间学习的习惯。 
(3)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行事。学习时间表可以帮助我克服惰性,使我能够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完成学习任务,而不会有太大的压力。 
(4)及时复习。为了使学习能够有成效,应该养成及时复习的习惯。研究表明,及时复习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防止遗忘。 
(5)向他人提问。在学习中碰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教师和同学请教,无论你认为自己的问题是多么简单、多么微不足道。应特别注意经常向周围同学请教、交流。 
(6)养成做笔记的习惯。做笔记既可以帮助你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 
(7)保持适量的休息和运动。休息和运动不仅让你保持良好的状态,也是消除压力的好办法。

四、适应
 与其他高等学校相比,电大课程教材不仅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而且力求简明,突出重点。在知识的传授中,注意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尽可能便于学生自学,适合成人学习。教材对内容、形式、结构及表达的设计,都较多地考虑到成人学生在文化基础和实践经验方面的特点。 注重多种教学媒体的一体化设计,强调多种媒体和手段的综合运用。根据文字、音像、 CAI 等不同媒体的特点,进行精心选择和设计,使学生在优化的媒体组合中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就教学内容而言,电大课程在涵盖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更注重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操作技能的训练,使其与现实职业岗位的要求更为贴近。 
( 1 )提高注意力。锻炼和提高注意力是有效利用学习时间、使学习活动有效果的重要保障。 
( 2 )确保四周的环境有助于学习。为了避免学习的时候分心,有必要选择一个能够使自己不受干扰的学习场所。 
( 3 )培养积极的学习情绪。不要把学习当作一种无可奈何的负担,而应该使学习成为积极生活的一部分。开始学习前,可以闭目静坐一会儿,做做深呼吸,放松自己,集中精神,以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较好的情绪状态。 
 ( 4 )了解自己生理和精神上的最佳状态。应该尽可能在最清醒、精力最充沛的时候学习,避免在疲倦时学习。如果感觉疲倦,却仍须继续学习,可以尝试做一些不用太动脑筋的事情,如查查单词、整理资料等。 
 ( 5 )为每个时间单元订立明确的学习目标。目标越明确越好。例如,“完成对第一章内容的预习,做好预习笔记,列出本章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 6 )给自己以必要的奖励。当你圆满地完成学习任务后就给自己以奖励,如看电视、购物。如果不能按进度完成学习任务,就给自己以相应的惩罚,如不能看电视或吃心爱的零食。 
( 7 )缩短学习的时段。每次的学习时间不要太长。当精力开始不集中时,就适当休息一会儿。 
  总之,通过学习《开放教育入学指南百问》,使我对电大课程的特点、有关学籍规定、考核要求等有了系统的认识,更增强了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信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圆满完成学业。

7.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要条款,是写论文)

  一、事实事实的原则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的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写明的要素: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四、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五、法律文书对引证法律的基本要求:
  ①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②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③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④在有关刑事的法律文书中,应先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后引用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六、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4)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二是不写有伤风化的情节;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叙述犯罪事实之后,也应一并叙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写该在逃犯姓名时,可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要条款,是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