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2024-05-20 22:13

1. 江苏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生源地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学生(含复读生)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我市。2、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无收入、重病户、低保户、双下岗、因灾致困、纯农户、低收入家庭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的学生。
    
  注意:符合条件学生均在所读高中预申请,贷款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生源地贷款的借款人
  生源地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是家长,共同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学生为孤儿或家长没有公民权的,可在其亲属中选择一名25-60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为生源所在地的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必须有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
  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时学生所需上交资料:
  1.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各学校领导把关,除有关证明的原件保存外,其他原件学校验审后退回学生本人)。
  2.学生本人填写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校留存。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所有材料各学校都要存档一份。
  被录取的高校新生,正式到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2.学校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2份)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复印在一张A4纸上(2份)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必须复印在一张A4纸上(1份)
  如果户主不是学生家长的必须出具关系证明
  所有复印材料统一用A4纸。
  生源地贷款办理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流程
  8月1号开始正式办理贷款手续,请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截止时间为9月2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简要流程:1、审核贷款资料;2、电脑填写学生管理、贷款管理流程表;3、签订贷款合同(一式三份)(贷款学生需详细了解还款计划表);4、领取贷款受理证明;5、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必须及时将受理证明交到高校财务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高校未及时收到受理证明延误在系统确认贷款手续,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
  生源地贷款的额度、利息和期限
  生源地贷款仅限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获得贷款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在规定的日期,统一向学生所在高校指定的收费账户汇款。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支付,毕业以后贷款利率转为商业贷款利率(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按贷款时至毕业的年限加13年计算,最多不超过20年。
  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江苏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2. 2019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新政策及办理流程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新的变化,本专科生的贷款额度每年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研究生每年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2000元。高考后,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民办高校正式录取,取得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在读的哈尔滨籍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贷款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前到哈尔滨银行任意网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哈尔滨银行借记卡一张,如借款学生不方便办理,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借款学生身份证代为办理。
 
   2.办理银行卡之后,借款学生需登录华安学贷险网站(www.gjzxdk.com),点击“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入网站注册页面,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和电子邮箱注册,并下载操作指引。学生按操作指引要求,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学生填写申请表后,需提交申请并打印《哈尔滨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借款合同》2份;《哈尔滨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申请表》2份;《黑龙江省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还款说明》2份;《黑龙江省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回执单》按年度每年各1份。
 
   4.借款学生携带以上打印好的材料、蓝底同版一寸照片2张、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正反两面需印在一张A4纸上)、户口本原件、借款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学生就读高中、已就读高校等相关部门开具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面签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5.家庭户口为阿城区、双城区和九县(市)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家庭户口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的学生在哈尔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网上申请开放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学生可随时上网查询相关信息及数据。

3. 2018年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2018年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 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者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毕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惩戒。
   第六条 还款救助受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七条 还款救助初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扫描备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每年5月和10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通过的还款救助申请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扫描文件,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初审汇总表》(附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原始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备查。
   第八条 还款救助终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还款救助申请,按不低于45%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将终审结果书面反馈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在反馈中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十条 每年6月和11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审批确定的救助申请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集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代偿操作,凭经办银行出具的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第十二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4. 2019年浙江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近日,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意见,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资助政策调整的核心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额度、还款期限等方面,调整后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将惠及我省数万学子。
    
  省教育厅教育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调整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完善贷款贴息,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将全部由财政补贴,除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可申请继续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也统一调整为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二是贷款额度提高,目前我省校园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的贷款额度已统一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将统一调整为这一额度。三是贷款期限延长,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原来的最长不超过6年和10年,统一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年。四是还本宽限期延长,从两年延长至3年整,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还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高校将合理利用校内资助专项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高校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据介绍,7月,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下发后,我省积极行动,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健全运行机制,并要求省内各经办银行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贷款方法,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5. 2019年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文件精神,为帮助被外地高校录取的上海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本市开设了赴外地高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现就2015-2016学年度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集中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地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7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登录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xszz.scsa.org.cn)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完成申请人个人及家庭信息以及申请贷款信息填写。申请人注册成功后持报名序号和申请材料于规定受理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生源地贷款正式申请手续。
  网上预申请前请认真阅读“2015-2016学年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见附件)
  三、集中受理时间
  8月14日(周五)09:00-17:00
  8月28日(周五)09:00-17:00
  注:方便远郊学生,在浦东新区、奉贤区、崇明县开办三次生源地贷款现场确认专场,具体时间和地址如下:
  浦东新区专场:8月11日(周三)10:00-15:00
  工商银行南汇支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258号
  崇明县专场:8月18日(周三)10:00-15:00
  工商银行崇明支行地址:崇明县城桥镇南门路158号
  奉贤区专场:8月25日(周三)10:00-15:00
  工商银行奉贤支行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48号
  四、集中受理地点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周边交通路线:224、909、43、763、166、946、703B等公交线路,地铁一号线(漕宝路站、上海南站站)、地铁三号线(上海南站)
  五、咨询电话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1-64822752
  附件:2015-2016学年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2019年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6.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时间有限制吗

新的开学季,几家欢喜几家愁,学费不够。好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帮助实现大学梦。虽然这个福利政策很惠民,但是一些大学生还是不太了解还款时间。那么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当你拿起它的时候让我们看一看它。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分为正常还款时间和提前还款时间。
(1)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还款日为还款年度的9月20日。毕业后前两年只还利息,后面几年还本息。同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的9月20日。
(2)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10月的当月10日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毕业生需于每月15日全额充值并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还款。每月20日,援助中心将向国家开发银行扣划还款资金。除11月外,逾期贷款可在每月20日偿还。
注: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支付宝还款,一种是银行还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切记不要逾期还款。个人征信很重要,大家一定要重视。

7. 2019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监督设区市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计各级财政和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收到各级财政和高校安排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及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拨,并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隶属关系拨付到高校。高校将财政资金和本校应负担资金统一归集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划拨。
  第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没有成立专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尽快成立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负责经办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九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的工作,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经办银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贷款期间,要印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展板,开展宣传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江西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五章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设立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和县级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此前下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8. 2019年福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 福建师范大学 附中:
  
 
   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预申请工作
 
   (一)对象范围。各高中毕业班、中职学校部分参加春季高考、部分高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其中,高中毕业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学生,是预申请工作的重点对象,应该全部进行预申请。
 
   (二)时限方式。4月底之前,组织有关学校(学生),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平台(http://xszz.fjedu.gov.cn)”,完成预申请工作。
 
   
 
   (三)充分重视。预申请是做好精准资助的一项重要要求,请各地各校充分重视,认真开展。我们将适时通报各地各校预申请进展情况。通报情况将作为今后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下达奖补等经费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继续开展志愿者活动
 
   (一)继续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各地各有关高校,根据《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4]9号)的目标原则、基本条件等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4月20日之前,以设区市为单位集中报送有关材料(附件1-3)。
 
   2.材料以纸质(一式一份)方式报送,附件3还要发送电子邮件。
 
   省资助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组织评审,确定名单,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继续招募志愿者
 
   继续面向全省所有高校招募志愿者。请各高校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学生登录“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开放时间一般是每年的4月初至8月底)”,踊跃报名参加。招募后,按照自愿便利、双向择优的原则进行协商、调配。
 
   各地各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青年志愿者活动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4]16号)要求,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生源地贷款青年志愿者先进单位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5]12号)要求,志愿者人身意外保险,主要由各县(区)负责购买。
 
   三、其他有关事项
 
   预申请及志愿者表彰、招募等工作,已步入常态。今后,没有重大调整,将以本文要求为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纸质材料邮寄至: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办公楼618室,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350003;电子邮箱:FJZXDK@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林予佳,0591-87091629。
 
   附件:
 
   1.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优秀个人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先进单位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优秀个人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