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

2024-05-18 21:09

1.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

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 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一)预登记 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二)质押登记 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 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 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本公司出具《股权质押证明书》(见附件4)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见附件5)及股权质押登记送达通知(见附件6)。 四、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股权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由本公司出具给质权人的《股权质押证明书》(附件4)是股权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五、股权质押期限界满,应由出质人主动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解除质押的通知书(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返还《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由本公司审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

2.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

以股权质押的,自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对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权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吗
股权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条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吗
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但一般需要征得大多数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3.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是多久?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优先,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2、法律同时作了明确的兜底规定,即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是要提前通知,提前的时间为15日,目的是便于股东准备决定有关问题,也便于会议的顺利召开。二是通知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公告的方式。通知时,应将会议即将讨论的议题同时通知每一个股东。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4.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一、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三、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五、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九、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十、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十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十三、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十四、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十五、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十六、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5.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

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
(一)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二)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本公司出具《股权质押证明书》(见附件4)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见附件5)及股权质押登记送达通知(见附件6)。
四、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股权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由本公司出具给质权人的《股权质押证明书》(附件4)是股权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五、股权质押期限界满,应由出质人主动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解除质押的通知书(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返还《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由本公司审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六、质押费用,按质押股票面额千分之一收款,起点100元.
七、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

6. 最新股权质押登记有哪些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7. 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 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8.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三、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