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三十六条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银行应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