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怎么回事?

2024-05-13 07:30

1. 保险是怎么回事?

当然不能,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发生了突发性情况,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给于相应的赔付。其实也就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一种保护手段,避免过多的损失,但是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不会予以赔付。
但是有几个保险则不然,例如养老保险,就是你定期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的本金,等到你达到一定的年龄,就会按一定的比例将养老金返还给你,这也一种保障。

保险是怎么回事?

2. 选择保险

首先声明,我不是任何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所以我跟你没有什么利益冲突,也不会给你直接推荐什么产品(因为事实上各个公司的产品都是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换汤不换药而已)。我只说说一些原则性的看法。

其次,没有哪一款产品可以同时满足你这三大保险需求,绝对没有。因为你这三大保险需求事实上属于三大不同的保险类型,只可能通过保险组合的形式来应对。

第三,个人感觉你有保险意识,但对保险本身不够了解,尤其是你所谓的“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这句话有那么点外行(当然也可以理解,你担心的不外乎是保险公司一旦破产你的保费打水漂的问题,这个你看看《保险法》89-95条的内容就可以安心了)。还有你要求的“到期会连本带利返还保费”,显然是混淆了保险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关系了,这一点很容易被不良业务员利用。

再者,你提供的家庭财务信息过少。年收入15万是比较固定的呢还是浮动性的?这15万是扣除五险一金以及个税以后的可支配收入呢,还是包括这些的总收入?你们家庭目前是否有房贷车贷这样的固定支出?现在没有的话可预见的未来有没有?是否有大额的赡养老人的负担?有没有孩子?个人财务信息公布越充分,越容易分析什么样的保险适合你。

我现在假设你们夫妻俩15万的收入是比较固定的,而且是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可支配收入,没有房贷和车贷,没有孩子,也无须赡养老人(这是我假设的情况,也是我可以想到的你们夫妻俩负担最轻的情况,可能与你们的实际情况不符)。照这么计算的话,你们每年可以承担的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的保费应该是1.5万元,分摊到每个人头上是7500。照这个数字计算的话,个人认为要同时充分满足你三大块要求有那么点困难。当然1.5万的数字是根据假设得出的,你们可以适当做条件,不过计算保费的原则是可以告诉你的,那就是:年保费总额为年度可支配收入的10%-15%。具体的你们可以自己算。

再回过头看你的三大块要求。第一条其实是一种理财需求而非保险需求,后两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需求。买保险的一大原则就是先保障后理财,毕竟保障才是保险的本质,而投资理财只是附带功能。如果首先是为了理财而购买保险有点本末倒置了。所以,个人建议你先重点解决后两条。反正我前面已经说了,你三大需求不可能通过单一的一款产品同时满足,只可能是保险组合。

先说你要求的意外险好了。这是比较纯粹的消费型,或者说是保障型保险。意外险的特点是保费低而保额相对很高,相应的缺点(其实不是缺点,但很多消费者就觉得是缺点)是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没出事故,保费是不退还的。没有哪款意外伤害险是会到期返本的。也许有的业务员会拿着一款寿险告诉你这个也可以保意外伤害,而且到期没出事故可以返本。但业务员没说的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才可以得到寿险的赔偿(寿险不管伤病而只管生死)。意外伤害险目前基本都是卡单的形式,就是一张小的保险卡,一般一百来块钱一张,每张1年,比较便宜和实用,各个公司都有的卖,而且内容也差不多。你可以给你们夫妻俩一人买上一张,另外也有家庭卡,也可以。这是你三大要求中最容易达到的,也是最便宜的。

如果你嫌这一块的保障还太低,你可以考虑:你们夫妻俩互相为对方购买一份定期寿险,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定期寿险的价格也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也是只保生死不管伤病,同样是没出事的话不返还保费。这个可买可不买,主要是从加强保障的角度考虑。

其次来看你要求的医疗方面的需求。这个首先就要分析你们夫妻俩的社保情况。因为保险公司对于有社保和没社保的投保人,在医疗保险上往往区别对待的。比如有的公司规定,要你的社保这一块用光了,保险公司再出手;也有的公司规定,有社保的话保费可以便宜一些;诸如此类。所以你要区分清楚。此外,你既要求是有住院补贴,又要求是管重大疾病。事实上这两点也分属不同的医疗保险。重疾险各个保险公司都有,而且“重疾”的范围也都基本一致,就是要被保险人得了合同规定的重疾,保险公司会负责给付保险金,而得了规定以外的病就不管了细分的话一般又分两种,一种是定额给付的,比如得了规定的重疾,就按照合同规定付你一笔钱,至于这笔钱够不够看病用,甚至是不是看病用,保险公司就不管了;另一种是费用补偿型,就是你得了规定的重疾,会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你的合理的医疗费,当然有一个数额上限。这两种无所谓好坏的,你买哪一类都可以(反正你占不着保险公司的便宜,精算师算得比你精)。住院补贴一般是由住院津贴险来负责,就是你住院的费用会按实际天数扣除一定的观察期(一般是3天)后按日给付给你,也有天数或者金额的上限。住院津贴险我没见过有到期返本这一说的,不住院就打水漂了;重疾险我也没见过,但我见过有分红的的重疾险,这个分红一会儿再跟你细说,里面文章很大。所以你的第二块,就是医疗方面的保险需求也比较容易解决,购买一份重疾险,附加一份住院津贴险也就可以了。

这边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保险公司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虽然带了意外伤害的字样,但事实上这仍然是一款医疗保险,也就是如果你因为意外伤害而发生了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会相应赔付,如果是疾病出的费用那肯定就不管了。而一般的普通医疗保险是伤病都可以管的,有点类似于咱们的社保。你们也可以考虑在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同时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要区分清楚两个不同险种的内容和责任。

最后就来说说你希望的“到期还本付息”。这是你表述中问题最大的一点,也是最容易被利用的一点。如今很多保险业务员在介绍保险时都希望用存款来做类比,把保险说成连续性的储蓄,把保费说成“本金”,把保单的“生存金”尤其是“红利”说成“利息”,同时鼓励客户把红利的生存金都一直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到最后一次性支取保险的满期金,生存,红利说成是连本带利返还保费。这样的描述很具有诱惑性,但却是带有重大的欺诈性质。保险,尤其是中长期的人寿保险的确带有储蓄性,特别两全保险(所谓两全保险就是活着有钱拿,死了也有钱拿,看怎么个活法怎么个死法;前面提到过的定期寿险是活着没钱,死了有钱拿,想拿钱,去死,而且要死对时候。这些表述是当初我在保险公司做讲师的时候教学员记忆时候用的),储蓄性极强。但保险的储蓄性主要体现在“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上,绝非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银行存款储蓄。本金和利息的概念只适用于存款,保险是没有本金和利息之说的,保险只有保费,生存金,满期金和红利。所以,也许从数量上说,等保险到期后一次性领取保险的生存金,满期和红利,从数量上说和存款还本付息很类似,但严格从金融产品的内容和性质上说是完全两样的。

在这4个概念中,保费,生存金,满期金都是合同中规定的,没什么来去,文章最大的就是红利了。红利你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用你的保费去投资后给你的分成。与另外三个概念,还有存款中的利息相比,红利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保险法》有明文规定,红利是不确定的,要根据保险公司每年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将不少于每年可分配盈余的70%用于分红,但如果经营不善,也完全可能分红很少或无钱可分。现实中,分红险是目前的主流险种,尤其是分红型两全寿险,每个公司都有这方面的主打险种。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价格昂贵,缴费期长,而保障力度相对来说不如定期寿险。作为弥补,保险公司主打的就是分红牌,业务员更是强调高分红高收益。就这么说好了,如果被保险人真的身故,那么买分红型两全寿险远不如买定期寿险;但如果一直平平安安没出事,那么买分红型两全寿险显然更“划算”(姑且这么说说,其实保险是谈不上“划算”问题的),因为最后一次性领取的满期金,生存金,红利从总数来说还不至于比保费总额低,当然算收益是否真比存银行高就很难说了。不良业务员往往抓住客户希望有保费返还甚至有收益的心理,故意夸大红利的水平,刻意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以此忽悠客户。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千万不要贪图高分红高收益而买保险,不然被忽悠是难免的。

说了这么多关于分红险的内容,其实也不是说真就不能买分红险。只是说,你既希望给予你夫妻俩充分的保障,又希望到时候“还本付息”,没这么便宜的事情给你的。只能是购买一份分红型寿险为主险,后面附加诸如重疾险啦,住院津贴险啦,意外伤害险啦,等等一系列保障型保险。然后由保障型保险来满足你要求的高保障,而分红险来满足你希望的“还本付息”。

我不知道你是出于什么考虑希望“还本付息”。如果你是因为对保险不够了解,希望“两全其美”,那我前面的解释应该可以让你断了这个念头了。如果你是图收益,也一样。如果你是希望为了固定的目的,比如养老啊,孩子教育金啊,之类,做长期储蓄,那我觉得你倒是可以考虑购买一份中长期分红险的。但是这类保险价格贵,缴费期长,你在设计保费的时候最好给自己留点余地,因为一旦交不起钱,最终导致保险失效的话你亏得很厉害。

但购买时也有那么点小诀窍。我前面假设的是你们没有孩子。如果你们夫妻确实想购买这么一份中长期分红险来作为养老金,那么我个人建议你们等有了孩子后,以孩子为被保险人购买这样一份保险。理由很简单嘛,孩子年纪小,保费相对来说便宜些。至于保险期限,你们可以做适当选择,这个也得看具体的条款。一般来说,类似的保险要么是规定一个具体年数为保险期限,20年啊30年啊,或者是到被保险人的一定年龄,60岁啊65岁啊,之类。

这里也需要提醒你一定,那就是务必想清楚你们买这份保险到底是为了谁!这么说可能有点让人费解。举个例子,我见过一款分红型寿险,保障是到被保险人88周岁。就有一对夫妻为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孩子买了这份保险。只要稍微有点复利知识就知道,这份保险的红利如果一直累积生息到被保险人88周岁,可以让这份保单的利益最大化,业务员也是这么假设的,最后的数字看着很诱人。问题是这对夫妻看着诱人的数字,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等他们孩子都88岁,他们夫妻俩在哪儿?本来是想给自己准备份养老金的,这下等于是给自己的孙子甚至重孙一辈攒钱了!也许你会问,那红利不等到最后支取可以么?只要是现金分红,当然可以提前支取,但同样,按照基本的复利知识分析,这份保单最后的总收益要大打折扣。更何况前面都说了,红利到底有多少还两说呢!业务员永远喜欢说保单红利比银行利息高,可业务员永远不会说是比活期存款利息高还是比5年期定期存款利息高!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你的保费能否同时承担夫妻二人这三大块需求的情况下,你们可以考虑以孩子为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两份,看你们夫妻愿不愿意合买)分红型两全寿险,实现你要求的“还本付息”,至于以后是做养老金还是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这个你们自己看着办。其次,你们夫妻俩各自为对方购买一份重疾险,后面附加住院津贴险和意外伤害险,嫌保障不够的话再附加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这样的话你们三大块要求可以都满足。

如果你预备的保费不足以同时支撑这三大块,你又不能再大幅增加保费(插句嘴啊,保费最好设计保守些),优先建议你考虑意外伤害险,其次是重疾险和住院津贴,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给你保障的!至于更多体现理财要求的分红险,放在最后考虑。就是说先保证前面保障性保险的保费,剩余部分再用来买分红险。

还有一点,你们也可以考虑给孩子购买些保障型保险,考虑的顺序在你们自己的保障型保险之后,分红险之前。保险的另一大原则就是“先大人,后小孩”。毕竟孩子的保险也是你们在缴费啊,对不对?

最后还有一点,那就是你们夫妻俩不能把了解保险选择保险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尤其不要只听信业务员的介绍,就算是熟人是亲戚也不能全信!因为保险导致朋友亲戚反目成仇的情况多了!不是我危言耸听,中国的保险行业实在太乱水太深,防人之心不可无!业务员推荐保险都是从佣金角度考虑问题的。如我前面所说,你提供的财务信息少了点,但我也敢说,肯定有人会给你推荐某些公司的某些产品,而且肯定以分红险为主。保险产品是无所谓好不好的,只看合适不合适。而最了解你们家庭财务状况的自然是你们夫妻俩,只有你们才能最终评判哪份保险最适合你们。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是不理智的,即便是我的意见也仅供参考。其实学保险不算太难,5块钱买本《保险法》一读,你们就能少受很多忽悠了。不要只听别人介绍就买保险,更不要碍于人情买保险,那保费可都是你们自己的钱!

有问题可以再联系我,或者补充提问也可以。祝你们好运!

妈呀,头一回打这么多字,累死我了。不过只要能帮到你们,值!

3. 保险是什么意思?


保险是什么意思?

4. 什么是保险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实际上,当规范保险市场的职责被政府机构“踢皮球”时,提供保险保障的动作经常在当事双方诉讼后实现。

当一个实体(个人,企业,或者任何类型的组织)寻求风险转移的要约被“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承诺,他(她,它)就成为“被保险人”,这组要约和承诺构成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保险单”。保险单这种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义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及保险责任等内容的保险条款,还包括保险期间、一旦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该承担赔款金额、赔款应该赔给谁(受益人)。当特定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保单规定数额的赔款的权利。

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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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损失的共同分摊补偿进行了规定。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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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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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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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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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谷贱时提高粮价买入,谷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奄奄一息,外商保险公司6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式对外营业。1951年,在公私合营中,28家私营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专门对外国营业。1953-1958年,保险事业在调整中发展,一直到1958年大跃进和共产风,到处吃饭不要钱,生老病死由国家统一包办,认为不需要保险了。于是除了国外保险业务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外保险业务也停办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保险业务又逐渐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对内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单位并负责保险监管,后来逐渐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保险公司。随后,陆续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产寿险混合经营。所以各保险公司逐渐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截至2004年1月,中国大陆中资保险公司44家,外资保险公司41家,保险代理公司1155家,保险经纪公司241家,保险公估公司211家。

5. 保险的利弊


保险的利弊

6. 个人可以开保险公司吗?

可以开保险公司,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68 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 保险安全吗?

小保险靠谱吗?

保险安全吗?

8.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扩展资料: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
参考资料:保险(契约经济关系)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