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18 14:03

1.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市政府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3.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采购。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或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5.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的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在特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住宅、工商楼宇、仓库、停车场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六条 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房地产权登记第七条 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房地产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八条 房地产权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产权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租赁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变更登记;
 (七)预售预购登记;
 (八)注销登记。
  上述登记的申请期限为三十日,其中第(一)项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从付清地价款之日起计算,第(三)至第(七)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八)项从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或国外的为一年。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第(一)项在三个月内,第(二)至第(八)项在三十日内给予登记。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申请登记;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共有房地产权登记,可委托一名房地产共有人办理,但须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香港、澳门的,经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见证或认可的机构办理认证;
 (二)居住在台湾地区的,经特区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三)居住在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
 (四)居住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有困难的,可由与中国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有联系的华侨社团办理认证。第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用。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六个月,房地产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使用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延长使用登记的,房地产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第十四条 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又无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的;
 (二)产权人委托代管的;
 (三)法院指定或判决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前款第(一)项房地产的代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决定代管后一个月内在《珠海特区报》上登报说明。代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代管期满后,仍无权利人申请登记的,视为无主房地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前必须委托经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6.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删去第八条。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四、将六十八条调整为六十七条,修改为:“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增加一条为第七十七条:“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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