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2024-05-10 11:41

1.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一、挂牌转让
挂牌转让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转让或交易。
它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公司必须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须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开交易的股票,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许挂牌交易,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转配股要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众股后才可以挂牌交易;
交易必须公开进行;
交易价格采取集中竞价方式,集中竞价是指两个以上买方和两个以上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当买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提出的最低价一致时,证券交易的价格就被确定,交易就可进行;
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是指在买方中出价高的可以比价格低的优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买卖各方出价相同时先出价或先要价的优先成交。
二、法律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转让服务
3.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一)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三)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四)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意见书;
(五)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有关规定。
3.2根据本办法第2.2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挂牌转让时可以不再提交。
3.3发行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或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3.4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并确保债券挂牌转让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3.5本所收到挂牌转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挂牌转让或不予挂牌转让的决定。
3.6债券挂牌转让前,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3.1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3.7发行人在提出挂牌转让申请至其债券挂牌转让前,发生本办法第4.9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3.8债券以现货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并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
3.9投资者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债券转让,具体的转让规定适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债券转让方式、系统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3.10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3.1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或实际情况,决定债券停牌与复牌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债券进行停牌:
(一)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对债券投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无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的;
(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认定的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或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发行人应当申请债券复牌。
债券停牌或者复牌的,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3.12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
(一)发行人发生解散、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该债券在本所转让,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
(三)债券到期前2个交易日或者依照约定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本所认为应当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2.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等。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作为证券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销售证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议定承销的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投资银行直接协商交易条件,以便满足发行人的需要和适应现行市场状况;另一种为招标式的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不与证券承销商直接协商发行证券的交易条件,而以公开招标方式决定发行证券的价格和报酬比例,达成发行证券的合同。公开发行是发行人经过证券承销商在证券市场上无限定地向众多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方式。可分为协商议价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协商议价的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人根据以往发行证券的经验、类似的发行报告以及有关方面的帮助,与证券承销商或投资银行直接协商交易条件,在最适合发行人的需要和现行市场状况的条件下,确定最好的发行条件。公开招标的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发行证券的价格和报酬率等,达成发行证券合同,而不与证券承销商直接协商发行证券的交易条件。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4.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证券法》第十条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5.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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