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2024-05-19 12:29

1.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1、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
2、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
3、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
4、特定性,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
5、不转移占有性,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担保权的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传统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1、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2.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不动产抵押(Real estate mortgage)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抵押权标的性质①不动产;②不产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③准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④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则是指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因为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本文所指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G、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H、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I、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J、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K、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3. 什么是不动产抵押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优点是:债务人保留对不动产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债权人则由于在偿清债务以前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债务人不还债而受到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什么是不动产抵押

4. 不动产不能抵押的类型是什么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的种类较多,每一种类的不动产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谨慎处理。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4、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6、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一、不动产抵押手续要去哪些地方办理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去国土局。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

5.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1、从属性
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合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也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
2、优先受偿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性,以满足债权救济要求。在一些房地产抵押法规中,规定则更为明确。
3、补充性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动产抵押人承担责任具有朴充性,如果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抵押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4、特定性
包含两个意思:
(1)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
(2)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5、不转移占有性
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不转移占有,有利于抵押人通过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增加清偿债务的能力,有利于抵押权人避免因直接占有所带来的使用、收益、维护和保管的种种不便,减轻抵押权人的负担。有鉴于此,抵押成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乐意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6. 不能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的种类较多,每一种类的不动产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谨慎处理。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4、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6、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一、不动产抵押手续要去哪些地方办理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去国土局。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

7. 什么是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优点是:债务人保留对不动产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债权人则由于在偿清债务以前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债务人不还债而受到损失。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二、不动产和房产证的区别有哪些
不动产和房产证区别如下:
1、名称不同。房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不动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
3、防辐射标签区别。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
4、内容不同;
5、发证机关不同;
6、版本不同;
7、费用不同。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什么是不动产抵押

8. 什么叫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优点是:债务人保留对不动产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债权人则由于在偿清债务以前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债务人不还债而受到损失。
一、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哪些类型?
(1)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3)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二、在我国抵押出他项权证是否可以?
不能,理由如下:
1、他项权一般指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他项权证有效期间不可以自己变卖抵押物,除非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私自变卖时在登记部门不能办理过户,从而也不能私自变卖。
3、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