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2024-05-16 02:49

1.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1)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必须是可保风险; 2) 保险的过程必须是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必须合理厘定保险的费率,即合理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 4) 必须建立保险基金; 5) 必须订立保险合同。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2. 社会保障应包括哪些基本的要素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失业金

3. 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 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 普遍性原则: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 选择性原则: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

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4. 社会保障的问题(急~)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的门类、体系其实并不算简约。可能人们会感到吃惊,现行的社会保障若按照具体项目计算,实际上超过30种,体系无疑是庞大的,但这些项目均覆盖有限的、特定的人群,有的是“试点”,有的像“盆景”,还没有一张真正的社会保障“大网”。总的看,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待遇水平也不算低;城市“低保”制度则是相当成功的。但是,现有社保体系的覆盖面太窄,能够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人群占全体国民的比例至多 1/5,多数社会成员未被纳入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保障体系。例如,由于缺乏制度保障,我国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可见,对多数国民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不是“好不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的问题。因此,除完善现有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外,新制度建设的任务更为紧迫。首先要建立“覆盖城乡、制度完善、水平适中、财政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弱势群体在最困难的时候不至于绝望。其次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最后,要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从整体上系统设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指出,深化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本文就此谈几点学习体会和初步认识。

一、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显著进展,新形势新任务提出更高要求

《意见》在总结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经验和阐述继续改革重要性及意义时,有三个基本判断。



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是对过去多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的正确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作出这个判断的有力证据。其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必须继续深化改革。这强调了继续推进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第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这表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改革进程相适应,分阶段分步骤循序渐进。这三个判断至关重要,是我们总结经验和继续推进改革的认识起点。

职能是政府定位的核心,转变职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转变职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关系“将事情做对”这个方向性问题;只有方向对,才谈得上“将事情做好”这个能力问题。1985年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转变职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此后,“转变职能”始终是20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当前再次强调转变职能,有什么新的含义和要求呢?

与改革初期相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发生了一系列明显变化。一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政府在履行职能时要更加重视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二是中央对改革发展作出全局部署。从以经济建设为主转向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从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向各类要素市场拓展,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相互关系更加复杂;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有差异;公共产品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这就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能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在多元化、多样性中谋求共识。四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这就要求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注意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是人民群众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更加强烈,期望更高。以往改革阻力在很大程度上是认识问题,近些年来改革阻力背后更多的是利益问题,以行使政府职能为名设租寻租、搞权钱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难点和重点,对改革作出新的部署。

二、政府职能转变和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重点要求

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意见》中有许多内容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有关行政体制改革重要文件中的。一是对职能转变目标的完整表述,即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这是经过多年不断深化认识,对政府职能的一次总体概括。二是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始终,将解决阻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问题放在突出地位,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是确定改革重点的基本依据。三是提出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并将其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列,表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等于政府事事干预,大包大揽,而是要完善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公共治理机制,这是对社会领域改革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提高。四是结合长远目标,针对当前突出矛盾,明确了四个方面个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和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履行职责的侧重点,从而突出了关键问题,增强了改革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对社会重点关注问题的积极回应。

《意见》重申了“四个分开”的要求,即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把政府不该管的转移出去,把该管的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这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即政府职能定位是否准确,要看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配置是否适当。行政体制改革不能变成行政权力在部门之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分合合,收收放放,转来转去,而是要沿着职权法定、规范行政权力、更多发挥市场和公民作用的思路加以推进。多年来这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仍然管了不少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有些事情政府去管的理由貌似合理,因为“市场不起作用”,但首先要分清不起作用的原因是“市场失灵”还是“市场扭曲”,“失灵”需要政府调控,而许多“扭曲”本身就是行政权力不恰当干预造成的,需要规范权力和消除扭曲,让市场有效发挥作用。

《意见》同时强调,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该由政府管的事政府要管住管好,并就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四项基本职能的重点分别进行了阐述。

第一,改善经济调节。《意见》要求,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突出强调宏观调控的职能,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全局意义。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四个目标的压力加大,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任务十分艰巨。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改革将这个要求落实到了部门职能配置上,强调国家发改委等宏观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调控经济社会运行,同时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审批事项。

第二,严格市场监管。《意见》要求,要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为此,一要针对当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管,包括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非法传销等问题。特别要将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安全质量作为监管重点。二要拓展公平准入的市场范围,不仅包括商品和服务市场,还要包括要素和产权市场,特别要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三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切实纠正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争利问题,严厉惩处利用执法权设租寻租、执法犯法的行为。

第三,加强社会管理。《意见》要求,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将提供工资收入的就业机会摆在优先位置,摆在资本收益之前,努力扩大劳动密集型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收入分配政策。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近些年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化和经常化,各类新社会组织成长迅速。要加强社区建设,加快形成富有建设性的利益表达、保障和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意见》要求,要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不仅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更是投资于人的重大战略。我国未来发展面临一些严重挑战,包括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加重、人口老龄化和投资率趋降等。这些变化将使投资于物的长期收益下降,投资于人的重要性增加。发展社会事业就是开发人力资源,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保持我国中长期竞争力的关键。今后要在继续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的同时,更多地向服务水平低甚至基本没有被覆盖的低收入人群倾斜,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为此,要重视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包括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督促各级政府有效执行;尽快建立个人收入集成信息系统,准确识别应该更多享受社会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要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点,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重大结构失衡问题依然存在;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在一些领域中市场机制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经济调节既要调控总量又要调控结构,货币政策既要控制物价又要促进增长,财政政策既要促进公平又要支持改革。以财政支出为例,承担改革成本是我国财政的重要职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和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金融改革中的坏账处理和资本金补充,欠账多年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顺价格关系时各方面利益的协调等,都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这与那些体制环境已经基本定型、公共财政主要着眼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国家有很大不同,是我国财政资金在各个领域使用比例与有些国家存在差别的重要原因。

《意见》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强调中央政府要做好各方面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各项工作。这为今后进一步划分中央地方事权、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指明了方向,并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保障机制

政府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角色冲突往往导致改革任务落实难,执行中变通方法多,改革过后易反弹。难点集中在两个方面:有利益的权力不愿放弃,阻碍转变职能;无利益的责任不愿担当,阻碍全面履职。因此,转变职能和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需要切实的保障机制。

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职权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不能一讲转变职能就想卸责,一讲全面履行职能就想扩权,权责必须对称。正如《意见》所要求的,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充分发扬民主。自我改革的制约因素很多,只有各方面广泛参与,才能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才能形成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是突破利益制约、提高改革效率和降低改革成本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在改革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更多地发扬民主。《意见》特别强调,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政府。

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这是从考核、评价、激励各个方面增强导向和约束、促进职能转变的有效措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这两项制度建设,重在科学设计、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和形成长效机制。

5.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工作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及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如下: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制度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6. 做好社保工作需要哪些方面的能力

  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步建立起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仇雨临副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从事专业化的劳动保障人才缺口很大,而且,在岗的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以前从事劳动、人事等方面工作转行的,虽然不少人也经过培训,但仍缺乏专业化的素质。
  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社会保障学的专业知识?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掌握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能在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掌握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熟悉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了解国内外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及其发展动态。具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掌握中外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7. 《社会保险法》中要求哪些保险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还只是省级统筹,其余均为市级统筹
只能说《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业报下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实际中,目前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转移,且手续简单成熟。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转移的事情在大部分省份还难以实现,还需要漫长的过程
祝好

《社会保险法》中要求哪些保险全国统筹

8. 我们在健全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一切保障。现在,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传统的耗能高、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的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失业人数显著增加。国家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就业人口的就业需求,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六)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最大限度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继续抓好直辖市、省会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拓宽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

  继续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大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和保障对象核查工作问题,防止保障资金不到位、保障对象有遗漏等现象,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城乡特殊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税收减免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重点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保费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对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严密防止、严厉制裁违法挪用、侵占社会基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