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要求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2024-05-16 12:33

1. 银行要求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法律分析:(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制;(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一条 工作进展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实现“两不愁”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众。全国所有省份都出台了实施办法,有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对象认定、标准制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二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明确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三是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针对城乡“三无”人员待遇不平衡等问题,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与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认定条件、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实现制度转型升级。四是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改革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范灾情统计、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提供有力政策保证。五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六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七是完善住房救助制度。采取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稳步推进住房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八是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及时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实现就业。九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完善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救助帮扶。(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立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相关部门救助职能协同配合、高效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各项救助制度整体合力,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中央层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26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并推动全国各县(市、区)全部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普遍建立乡镇(街道)层面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三是部署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经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授权,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有效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最大程度避免“漏保”、“错保”等情况发生。五年来,全国年均开展各类核对1.1亿人次,不实申报检出率为8%左右,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四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食品等基本生活类物价突发性上涨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减小物价突发性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今年1—9月,各地民政部门累计为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29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26亿人次。(三)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围绕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惠民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注重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是强化各级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为基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乡镇(街道)的审核责任和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二是提高救助时效性。采取“先行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方面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准确知晓救助政策规定。三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逐步减少需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经办服务向移动端延伸,部分地区已经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四是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着力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四)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政策有效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对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面实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结合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部署开展农村低保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坚决整治“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供坚实保障。民政部及省、市、县四级民政部门全部开通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上下联通的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响应处置机制。今年1—9月,各级民政部门共收集问题线索29855条,其中查证属实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1319件,涉及干部705人。(五)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持续强化。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不具备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能力,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政策实现脱贫,将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任务。民政部、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从政策、标准、对象、管理等方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助力解决贫困群众吃穿“两不愁”。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农村低保政策,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防范脱贫群众返贫等方面的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从2017年底开始,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截至今年6月底,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473元,所有深度贫困县平均标准达到3979元,“三区三州”所辖县平均标准达到3862元;全国共有17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脱贫1168万人、未脱贫581万人),其中63.5%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重病、重残人员。(六)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立法工作,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行政法规。去年以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情况评估,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开展联合调研,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开展社会救助基层创新实践等活动,为社会救助立法提供实践支撑。同时,民政部注意收集整理社会救助相关领域法规政策,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借鉴参考国外成熟立法经验,聚焦现实需求和立法要求,开展立法专题研究,并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立法调研,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起草工作。(七)社会救助制度优势日益彰显。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为数千万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温饱问题得到制度性解决,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都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2016年—2019年,共安排补助资金5618亿元。同时,中央财政也加大了医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力度,地方财政相应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社会救助制度政策的健全完善,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283万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617元/人·月,较2013年增长65%;农村低保平均标准5247元/人·年,较2013年增长116%。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由2013年的1.81缩小到现在的1.41。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1164.7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471万城乡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9675元/年,农村为7296元/年,分别较2017年增长16.7%和15.4%;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270.6亿元。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大幅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等救助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以来,针对青海、江西、广东等地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35次,安排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98.96亿元。医疗救助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23亿人次,支出资金363.2亿元,次均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分别达到1117元和82元。今年1—6月,全国累计对2.8万人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向医疗机构拨付急救费用1.5亿元。教育救助方面,2019年,下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94.3亿元,可用于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覆盖面;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基金168.5亿元,可用于持续实施学前幼儿资助政策;下达高等教育奖助学金235.7亿元,可用于调整高职院校奖助学金政策。住房救助方面,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提高补助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891亿元补助资金,支持1794万户贫困家庭改造危房,帮助5700多万贫困群众住上安全住房。同时,全国累计为300多万户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提供公租房保障,有效改善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就业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共帮助133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3.4万户,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临时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478.8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68.0亿元,平均救助水平1420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6年提高31.8%。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2万个。2018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达919.7亿元,全年共有1072万人次在民政领域提供2388.7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银行要求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2. 银行要求开通养老金账户怎么办

昨天(25日),全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你我退休后生活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了。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天津,以及河北石家庄、雄安新区,山西晋城市等36个先行城市和地区启动实施。 先行城市符合条件的群众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      目前,银保监会公布的首批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23家商业银行,正在陆续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测试。已完成对接测试的商业银行名单公布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群众可通过该平台和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商业银行系统接入情况实时更新相关名单。      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相信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晚年生活能够更舒适,质量更高,这就离不开一定的经济保障。首先,什么是个人养老金?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先得从咱们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说起。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目前覆盖人数已达10.5亿,积累基金6万多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截至2022年二季度,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75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4.7万亿元,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
      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具体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两个部分。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      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里有制度安排的部分,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个人养老金)就是政府主导的,然后市场运作的,它不仅包含商业养老保险,也包含公募基金、理财产品,还有信托资金。      综上所述,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模式,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      购买个人养老金 可享这些优惠政策      这么看来,个人养老金实际上就是补充养老保险。既然已经有了基本养老保险,有些单位还有企业年金,我们为什么还要再购买个人养老金呢?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又能够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莫荣:      有助于帮助我们个人统筹安排好未来的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购买相应的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都是通过政府的审核,有一个白名单。
      此外,个人养老金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市场运作以后,它是一种封闭式的运行,实际上也是一种让个人在为自己未来多存一笔钱,然后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对于个人来讲,也是有好处的,一个是节税的效果,一个是对未来多一重保障。      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      能够让晚年生活多一重保障,个人养老金制度自然备受关注。此前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那么究竟是哪些人可以加入到个人养老金制度中来,又为什么会做这样的规定呢?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现在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群,应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这样一些基本群体,如果没有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记录,那是无法进入到这个系统里头,也享受不到税延的优惠。      从制度功能看,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从覆盖范围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参保人数达到10.5亿人,基本涵盖劳动年龄人口。在此基础上,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从开户到领取 个人养老金业务如何操作      个人养老金业务在36个先行城市和地区率先启动实施,从开户到领取,全流程具体如何操作呢?      第一步:      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选择“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服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二步:      通过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或柜面等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参加人可一次性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莫荣: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养老金的账户,一个是个人的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的账户主要是信息的记录、查询和服务,其次是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我们用于缴费购买产品、收集收益、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使用。
      第三步:      通过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自然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缴费实施限额管理,目前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超过限额不允许缴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      这样的缴费额度,主要是考虑从保持适当补充养老保险水平以及体现增量改革角度来确定的。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水平的上限。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个人养老金缴费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第四步:      缴费阶段,选择在预扣预缴,也就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或者汇算清缴时,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等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步:      通过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渠道,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步:      领取时,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由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首先的条件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以后才能领取,第二个就属于你丧失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一种就是比如说出国移居了,定居国外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提前领取。比如说没达到退休年龄,提前死亡的,或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他的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那这部分的养老金子女可以继承。      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全流程信息,都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查询个人养老金相关账户、缴费、交易、领取等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可查询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发行机构等信息。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钱可以怎么用      钱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后,这笔钱可以怎么用,又如何实现保值增值呢?      在《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      个人养老金产品具有多样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以及需求。是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投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参加到个人养老金制度里来。和一般的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它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选择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编辑 陈艳婷

3. 银行要求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现在银行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需不需要开立呢?其实对于你愿不愿意去参加个人养老金,来决定开不开立账户的问题。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们国家所推出的第3支柱养老保险,那么有一部分人群是有意向去参与这个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如果说你确实是有这样的意愿,去参与个人养老金,我们当然是可以去开立的。毕竟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适当的减免我们个人所得税。



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或者说是个人所得税水平比较高的人群来讲。那么参加个人养老金确实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自己的个税开支所需。并且在个人养老金制度真正试点落地以后,通过我们的个人所得税APP已经明确可以看到,参加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可以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所以对于这些人群来讲,那么我们选择个人养老金去参与,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银行要求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4. 银行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盼了那么久,个人养老金制度终于正式“开闸”啦!11月25日,人社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在北上广深等36个城市或地区先行落地      。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11.25)      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启航,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开户、如何缴费、如何选择产品      等等。今天咱们就从实操角度为大家带来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流程解读,收藏本期音频,5分钟搞懂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点~01从零开始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      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从零开始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第一步,开立账户。      如果你在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中的任何一个,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参与人需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二类账户)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相互对应      。大家要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人社部信息平台核验通过后,开立名下唯一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      小夏亲测后发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开立流程非常快捷,很多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线上线下多个渠道,最方便的是在手机银行App的“个人养老金专区”      申请。多数银行默认一次性开立两个账户      ,流程也是大同小异,在经过绑定银行卡、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验证手机号、刷脸验证等流程后即可开通账户,整个过程只需几分钟。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11.25)第二步,缴费。      两个账户开立后就可以绑定银行卡向资金账户缴费      啦。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缴纳,每个自然年度缴纳上限为12000元,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如果不投资的话,账户资金将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如果投资了养老产品比如养老基金,实际收益取决于该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第三步,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      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投资公募基金、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四类产品。其中,储蓄存款注重“保值”,商业养老保险侧重“保障”功能,公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则侧重“投资”属性      ,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买一种或多种养老产品。第四步,个人养老金的领取。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采取封闭运行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才能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我们把钱缴纳到账户中,在退休或者满足上述情况前就无法取出了。所以小夏特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把个人养老金账户当作一般的储蓄或投资账户,“想存就存、想取就取”,务必要用长期不用的“闲钱”去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      。02如何选择养老基金?      作为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投资方向,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上周也相继发布公告称,将陆续开放个人养老金专属Y份额的日常申购、定投业务。比如小夏家的9只养老目标基金Y类份额将从今天(11月28日)起开售,大家可以在华夏基金直销渠道申购,也可以在银行、券商端认购。      直销端只要简单三步,就可领取啦。首先,绑定      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其次,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二类账户)并划款投资      ,可以享受申购费0折优惠和个税递延优惠;最后,交易      。交易完成后,可以查看基金资产、损益、交易信息等数据,华夏基金还开通了智能定投      功能,帮助大家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咱们先前介绍过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和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目标日期基金      以投资者的退休日期为目标,根据不同生命阶段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调整投资配置;而目标风险基金      指的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选取适当的风险测度指标和方法,设定相应的风险目标值,将各类资产进行最优配置,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如果大家对于自己的风险偏好有比较清晰的认知,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之匹配的目标风险基金;如果是投资新手或想要更省心      ,可以根据自己的退休日期选择对应的目标日期基金      ,比如70、80、90后的朋友就可以对应关注华夏养老2035三年持有混合(FOF)(Y类代码:017360)、华夏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Y类代码:017247),以及华夏养老2045三年持有混合(FOF)(Y类代码:017248)      。      最后小夏还要提醒一句,当年的缴纳额度必须当年使用,如果要使用2022年的额度,时间窗口仅剩30多天      。      如果暂时没想好买什么产品,可以先把钱缴纳进账户,在享受税费优惠和活期存款利息的同时再挑选产品。      希望大家都能积极筹划养老,为未来做好准备!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称为Y类基金份额。A类、C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须理解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仅作为完整的退休计划的一部分,完整的退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购买的养老投资品等。因此以上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以上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目标日期以后,以上基金仍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提示:1.以上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包括目标日期基金(TDF)和目标风险基金(TRF),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普通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R3)品种,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2,“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养老目标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华夏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华豆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华夏安盈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 (FOF)、华夏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的基金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一年,华夏养老2035三年持有混合(FOF)、华夏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 FOF)、华夏养老2045三年持有混合(FOF)、华夏福源养老目标204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的基金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三年,华夏养考2050五年持有混合(FOF)的基金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五年。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以上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5.以上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6.基金管理人在构建FOF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7,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_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8,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10,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以上基金没有风险。11.以上基金由华夏基金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12.本资料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于投资人的任何实质性建议或承诺,也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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