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2024-05-17 06:12

1.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法律分析:出资人的投资,虽然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出资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2.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出资人的投资,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出资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投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利息明确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投资与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投资与借贷的区别: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可转让;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

3.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目前各法院普遍承认该类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是,由于涉案合同原以投资合同为名,其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在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时应当将之还原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4.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2、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3、财资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4、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2、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3、财资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4、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6.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出资人的投资,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出资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投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利息明确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投资与借贷的区别是什么投资与借贷的区别: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可转让;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

7.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法律分析:出资人的投资,虽然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出资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8.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为:合同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由于涉案合同原以投资合同为名,其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应将之还原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