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

2024-05-10 11:59

1.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铁路货场经营管理改革和铁路货运计划改革,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办[1995]65号)和铁道部《货物运输计划改革方案》(铁运[1995]67号)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铁办[1995]65号文件确定的进行货场内部经营管理改革的68个试点站。非试点站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托运人、收货人、仓储货物持有人(简称“货主”)在试点站提出运输或服务要求时,应递交“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订单是铁路运输服务合同或运输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实施货物运输时,还应按批递交货物运单。第四条 订单分为整车货物运输、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两种格式,由铁路局(包括广铁集体公司,下同)印制。服务项目栏,因现阶段各车站服务手段不尽相同,暂不全路统一,由各铁路局规定。第五条 整车货物发送使用整车货物运输订单,一律不再填写要车计划表;其他货物运输或服务使用零担集装箱运输订单。整车货物运输订单填写一式五份,零担集装箱运输订单填写一式二份。订单可提出本年度任何一个时间的运输服务申请。对订单中涉及整车运输的具体内容,必须按货运计划的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对订单载明的货场服务项目,由货主自愿选择,在试行阶段只能选择货主所在车站的服务项目。第六条 对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订单,根据货场能力和运力安排情况,车站自主决定能否承运,并指定进货或搬运日期。第七条 对整车货物运输订单,货场应按货场能力、货运计划有关要求和手续及运量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加盖“订单受理章”(格式为长方形60mm×12mm),报分局运输部门。对试点站提报的订单,分局运输部门在运力允许的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和保证。
  订单提出的运输时限,分为当月(一个计划月份)和跨月(一个以上计划月份)两类,并在货运计划实行改革暂行方案期间区别对待。
  当月订单,无论是要纳入月编计划还是日常计划,均按现行货运计划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进行运量平衡和内部审批。并返回车站2份。第八条 整车运输跨月订单的审批原则及程度:
  1.由分局运输部门进行运量平衡及内部审批。
  2.暂不办理港口卸车。
  3.必须严格执行“重点优先”的平衡原则,必须确保重点物资运输计划的安排。
  4.以该站当年计划和该站上年各困难区段及装车去向实际运量为基数,跨月订单运量的审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数的50%。
  5.审批后的跨月订单,返回车站2份,发分局留1份,寄送发局和到局1份。
  6.批准后的跨月订单,凡属于下列内容的,均按“跨月订单签订情况报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报部备案。
  ①国际联运和港口装车货物;
  ②通过坪石、余家、凤鸣、冷水滩、嘉兴、达县、上西坝下行的货物;
  ③同一发货人日均运量大于10车的装到各站的货物。
  7.铁路局可规定相应的报局备案内容。
  8.跨月订单的管理和审批单位,要自觉接受铁道部和铁路局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九条 铁路同意货主提出的订单后,由车站货场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在订单加盖车站日期戳,退回货主1份。
  双方按订单的约定承担义务。铁路未能按照提供运输或服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造成的停运除外),或货主未能按时将货物备妥于约定地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运输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货物运输费用的10%;服务的违约金根据服务类型而定,违约金数额由铁路局制定和公布,报铁道部备案。合同未全部履约时,按未履约部分占合同总量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进款和支付款额,属运输原因的由铁路分局负责;属服务原因的由车站负责。
  其余涉及铁路与货主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第十条 对跨月订单涉及的运输计划,原则上只办理月编计划。具体办法是:车站根据跨月订单的运输内容,按照均衡、直达、合理的原则,代托运人向运输计划管理部门按时、按有关规定提报要车计划表,并在表上加盖“订单已核准”红色戳记和订单批准号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要车计划,货运计划部门要在月编计划中给予保证。
  对跨月订单涉及的日常计划,凡属铁道部审批权限的暂不受理。铁道部审批权限以外的,由铁路局具体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

2. 铁路货物运输订单的货运延伸服务订单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为铁路内外从事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的经营者办理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时使用,主要包括托运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经营者的报价等内容。托运人(或委托人)有延伸服务要求的,向延伸服务经营者提出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一式两份)。延伸服务经营者按托运人所提要求,依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费项目及标准,计算各项收费并填写报价金额。托运人对报价无异议时,延伸服务经营者在订单上加盖业务专用戳记,交与托运人1份,留存1份。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及货运延伸服务订单的各项服务内容,由托运人(或委托人)自愿选择。在同一批货物运输中,铁路部门和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进行相同的服务项目,重复收费。

3. 铁路货物运输订单的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托运人可随时向装车站提报订单。铁路部门随时受理,随时审定。对于大宗稳定、能够提前确定运输的物资,托运人可以在每月的19日前将订单提报给装车站,铁路部门将其纳入次月计划,进行集中审定,以便统一安排,重点保证。对抢险救灾和紧急运输物资的订单,则随时受理,立即审定,在运输上优先保证。对运力宽松方向的订单敞开受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定。托运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任意选择订单的提报时间和方式,铁路运输部门尽力满足托运人的不同需要。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办理运输变更。订单的审定结果,铁路装车站要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根据订单审定的车数、到站等内容按实际需要向车站提出装车请求,并同时做好装车准备,将货物搬入车站或自己选择的专用线。零担、集装箱、班列运输服务订单托运人在办理零担、集装箱、班列货物运输时,将填写好的零担、集装箱,班列服务订单一式两份,提报给装车站,车站随时受理并根据货场能力、运力,安排班列开行日期和在订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交与托运人1份,留存1份。铁路部门据此安排运输,并通知托运人将货物搬入仓库或集装箱内。

铁路货物运输订单的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4.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路风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收费审批权限
铁路客货基本运价,由国务院批准确定;铁路客货特定运价,由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确定。铁路客货运输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非授权部门和单位均不准擅自定价。铁路客货运输杂费,审批权限在铁道部,非铁道部授权的单位,不得私自立项和定价,也不得向地方政府申报。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执行。
未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铁道部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
二、统一收费管理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客货运费和杂费的收费管理,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全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各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都要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输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延伸服务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凡需立项的收费服务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逐级上报,由路局(集团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申报。需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经批准后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路局主管部门汇总后,向部主管部门备案。
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所属部门和基层站段,一律不得自行立项和申报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
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离不开检查和监督。部和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收费及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严肃查处,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责任。要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指导工作,确保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路风、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对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铁路改革和运输生产健康发展。

5.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 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修订)

6.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介绍

本细则于1986年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0日由铁道部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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