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4-05-19 21:08

1.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1、2020年4月27日,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2、《上市委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了总则、人员组成与任期、职责、上市委会议、上市委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和梳理如下:一、审核工作与总体要求二、委员组成、聘任条件与程序(一)上市委的组成及人数(二)选聘及解聘条件(三)选聘程序(四)任期与换届三、上市委及委员的职责、回避制度(一)上市委职责定位(二)上市委委员履职要求(三)委员履职回避(四)上市委秘书处四、审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合议机制与重大事项处理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包含组织、召开、审议、问询、合议意见形成等工作程序,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一)会前组织工作(二)会议召开程序(三)会议合议机制(四)审议意见处理(五)重大事项处理五、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全体会议(一)复审会议(二)咨询会议与全体会议六、上市委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七、结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并未对暂缓审议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审委IPO审核实践,科创板亦存在暂缓审议案例。本次创业板《上市委办法》在借鉴中国证监会审核经验,吸收科创板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对暂缓审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上市委办法》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旨在明确上市委组成、职责及委员履职要求,规范上市委运行机制,对上市委委员构成、选聘与职责,会议组织与召开、委员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同时,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既涉及增量又涉及存量的特点,对审议事项、上市委人数、会议机制等作出针对性安排。上市委员会对创业板上市进行审核和监督,此将有利于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2. 创业板过会了上不了市

过会成功不等于上市。过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开会讨论并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获得上市资格。一般过会以后就一定能上市了,只是中间还要有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等待过程,要处理一些相关手续。



  股票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股票上市一般需要经过改制辅导阶段、审核阶段和股票发行上市阶段。

  改制辅导阶段包括确定主体初步规范、进行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及制作申报材料。这个阶段企业和证券中介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审核阶段包括证监会受理IPO材料、组织IPO初审、组织发审会、监管IPO发行、监管保荐机构等;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行人在指定报刊、网站全文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等信息。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确定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上市阶段需要根据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最后就是股票在确定的时间内挂牌交易,以上就是股票上市简易流程。



  发行股票,股价由什么决定:

  影响股票价格因素很多,但主要由以下四点因素决定:

  1、上市公司业绩。一般地,每股收益越高,股票价格越高,比如目前股票价格最高的洋河股份、贵州茅台上半年每股收益均在2元以上。

  2、流通股本容量,一般地,流通股本越小,股票价格越高,如中小板、创业版股票价格都比较高。

  3、股票题材。一般地如果某支股票具有一定想象题材,往往容易被炒高,最明显的就是一些重组股,经常被市场主力反复恶炒。调低印花税。

  4、供求关系。如果对股市抽血,如过度发行新股、大资金出逃等,会造成股价下跌;如对股市充血,如增加资金供给(提高社保基金入市比例)、大资金入场等,会使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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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业板上市程序与时间安排

创业板: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程序与时间安排

4.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首发申请获通过后,多长时间挂牌上市?

一般在8个月左右挂牌上市,主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上市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对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查和修订,然后与保荐人协商修订,许多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多次修订才能符合要求。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文件至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如果超过6个月,则批准文件无效,需要重新申请批准。拓展资料: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公司直接到非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比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三种方式。从2011年开始,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建设以第一级主板、中小板,第二级创业板,第三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第四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构架的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在各地方政府的发文中也清晰可见“完善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建立市场优选机制,推动创业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通知。

5. 创业板开通时间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作答。

开通创业板权限: 交易日9: 00—16: 00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进入该市场的用户是需要有一定的抗压能力的。

其中,开通申请者需要在开通之前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而且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后续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关注我提出定向询问。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摘要】
创业板开通时间【提问】
您好,我是午骄阳法律援助,从事本领域工作超过15年,熟悉政府部门业务办理,熟悉各项法律法规,认真为你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所需时间大约5分钟,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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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作答。

开通创业板权限: 交易日9: 00—16: 00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进入该市场的用户是需要有一定的抗压能力的。

其中,开通申请者需要在开通之前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而且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后续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关注我提出定向询问。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回答】

创业板开通时间

6. 创业板开通时间是多少

如果开户未满2年,去营业部开通后需要经过5个交易日才能交易;如果开户满2年,需要2个交易日后才能交易。
如何开通创业板:
1、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投资者应该到证券公司营业厅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网上可能也可以提出申请,但很少有人用,即使你在网上提出来了申请,还是要到证券公司营业厅办理其他手续,所以还不如直接到证券公司营业厅直接申请。
3、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你只要原来的证券账户上还持有股票或者有几千元钱就行)。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4、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这也是个简单的程序问题,只是签个字,没有说的这么麻烦。)
5、申请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本人身份证、沪深证券账户卡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