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更换水表的费用的规定

2024-05-07 04:43

1. 民法典更换水表的费用的规定

民法典更换水表的费用规定如下:若是水表是人为损坏,那么拥有水表使用权的人员应当承担更换水表的费用。若是物业服务合同对水表的更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法典水表坏了分情况定: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如果水管漏水部分是在水表之后,也就是属于自己家里部分的水管漏水,不属于公共范围内。家里的水表出现漏水的情况应该由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但不能收取漏水所损失的费用。但是,如果是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1、水表如果是使用年限已满6年,自来水公司推送换表通知的话,那么这个费用也是由自来水公司出。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水表出现问题,比如自己私自拆卸水表维修,那么这个费用就需要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因为水表自身质量问题或者一些自然原因,比如水表漏水、水表堵塞,那么这个费用就需要自来水公司出。2、物业服务合同对水表的更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水表坏了,如果是人为损坏的那费用就要自己承担,如果是因为天灾,或者是自身原因导致损坏的应该有水务局免费更换。一般DN25口径以下水表周检期为6年;DN40-DN50径水表周检期为4年;DN50以上口径水表周检期为2年9故障表除外)。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更换水表的费用的规定

2. 民法典规定水表坏了谁负责换

法律分析:
民法典水表坏了分情况定: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如果水管漏水部分是在水表之后,也就是属于自己家里部分的水管漏水,不属于公共范围内。家里的水表出现漏水的情况应该由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但不能收取漏水所损失的费用。但是,如果是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 [3]  ,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4]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3. 民法典水表坏了谁负责

法律分析:民法典水表坏了分情况定: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如果水管漏水部分是在水表之后,也就是属于自己家里部分的水管漏水,不属于公共范围内。家里的水表出现漏水的情况应该由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但不能收取漏水所损失的费用。但是,如果是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水表坏了谁负责

4. 水表坏了更换水表费用谁承担?

自来水公司承担。
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用户(含趸售用户、不含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水表为界,从配水管道至水表为户外管道(即表外,含水表),从水表至用户内部管道及用水设备为户内管道(即表内,不含水表)。水表以内产权归用户,水表以外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安装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进行周期检验、更换。
细则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的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用户负责保护。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水表丢失、损坏,导致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支付更换水表的费用。
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上述细则,水表的产权确实应属自来水公司,但用户有保护水表正常使用的责任。所以水表损坏后,双方应共同协商,确定责任,商量解决。


扩展资料首先,如果要维修,一般来说也是由户自己去找人维修而且还要出示水表厂家开的水表鉴定证明才行。那如果水表出厂的时间过了保修期的话,自来水公司也是不会负责来进行维修的,进行修复的费用也是由户主出。
但是,业主也可以检查下购房合同里是否涉及有水表等设施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找物业询问下水表的所有权是归自来水厂还是物业,或者是业主自己。但一般只要不是业主的人为损坏,应该不需要业主支付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的。
参考资料来源:大河网-智能水表坏了改造谁掏钱

5. 水表坏了该谁来出钱换

由供水服务企业负责。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重点任务第五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规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用“三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的未经首次检定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后续检定或者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民用“三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予以调换。对民用“三表”的计量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供水服务企业负责水表的处理和更换。

扩展资料:
江苏省对水表维修费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江苏省的水表维修费是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水表坏了该谁来出钱换

6. 水表坏了更换水表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看情况:
其一、如果水表是人为损坏,那么拥有水表使用权的人员要对水表损坏负责,承担更换水表的费用。
其二、物业服务合同对水表的更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7. 水表坏了更换水表费用谁承担?

如果是质量问题就可以要求厂家来赔偿,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就要自己解决了。


1、水表如果是使用年限已满6年,自来水公司推送换表通知的话,那么这个费用也是由自来水公司出。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水表出现问题,比如自己私自拆卸水表维修,那么这个费用就需要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因为水表自身质量问题或者一些自然原因,比如水表漏水、水表堵塞,那么这个费用就需要自来水公司出。



2、物业服务合同对水表的更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水表坏了,如果是人为损坏的那费用就要自己承担,如果是因为天灾,或者是自身原因导致损坏的应该有水务局免费更换。一般DN25口径以下水表周检期为6年;DN40-DN50径水表周检期为4年;DN50以上口径水表周检期为2年9故障表除外)。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水表坏了更换水表费用谁承担?

8. 水表坏了更换水表费用谁承担

水表坏了,可直接申诉到您家所属的自来水公司营业处,自来水公司派人前往检修。更换水表的除有特殊情况外,费用一般由自来水公司承担,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