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案例

2024-05-19 11:30

1. 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吴阿姨所在单位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单位以和吴小姐解除合同,吴阿姨很担心失业以后的生活,因为她已经50岁了,也没有特别的劳动技能,但是她的单位说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她想咨询下她能够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分析:
     吴阿姨可以申请的待遇如下:
     第一,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吴阿姨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吴阿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吴阿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吴阿姨所在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还有医疗补助金。吴阿姨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还可以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王先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医疗费用较大,如果当地的失业保险法规规定还可以增加的,那么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吴阿姨还可以申请适当增加。
     第四,吴阿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且可以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吴阿姨如果实现再就业的,按照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如果吴阿姨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吴阿姨拿着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去办理,通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案例

2.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急!

按你的情况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参考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3. 有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有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4. 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

申领失业金有几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和本人都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符合)
二是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资料)
三是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金审核后参加劳动部门培训即可)
还有很重要的条件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你自己条件)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失业金从单位帮你缴纳失业保险那个月算起,满一年可审核两个月失业金
如,你已满5年,又符合上述条件,那你可以领到10个月的失业金
带上单位给你的劳动合同终解备案或劳动保险中止的单子,带上你个人的身份证明等各项个人资料至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办理手续.
单位应先将你的个人档案移交劳动局.

5.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首先,“并有求职要求”是指你要有求职的愿望。一般要求在人才市场挂号,并不得无故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工作。
其次,失业保险金是按月给付的。
具体如何办理,你要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6. 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待其失业后接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
3、失业保险缴纳至退休仍未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也不会退还个人缴费!

7. 关于失业保险主要政策的要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解读:失业保险主要政策要点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的参保及缴费:
 
   1.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 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我省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每增加1年领取时间增加2个月,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5条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确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是:(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       1    2   3

关于失业保险主要政策的要点解读

8.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解析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解析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工作的大部分劳动者都会购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我国劳动者所必须购买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失业以后还有钱保障自己的生活,那么在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额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五、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话,可以根据我所提供的程序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希望我的编辑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您还是不清楚不了解的话,欢迎来电详情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们。
    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退役军人的劳动保险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与人们生活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那么,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本文整理了相关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必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被保险人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被保险人失业后,需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问: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登记,如何领取?
    答: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二)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三)依照法律、法规或是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很关心,但是,却不太了解的知识。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网友提问: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
    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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