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2024-05-18 13: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所以首先上市公司不再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如果其他企业,也就是费上市公司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就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当然,如果其他企业不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那么还得使用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另外,楼主可能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所以提出了这个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之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会计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行,这套企业会计准则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因此,近两年中国对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实现了与国际相关准则的趋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执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执行,到2005年底之前,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又发布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转成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类企业。
  目前我国采纳国际惯例制定会计准则,形成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格局。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已失效。
企业财务管理有哪七个重点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产品销售量
如果你平日只注意销售收入指标,这中间可能暗藏很多陷阱。例如,有家公司虽然销售收入和利润不断提高,但销售量却在下跌,市场占有率在萎缩。销售收入之所以成长,是因为产品调价的关系。因此,经理人必须定期追踪销售量,才能清楚掌握公司业务状况。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损益平衡点。
很多时候,每个月你都必须等到财务报表出来以后,才知道公司最近表现如何。但这个时间的落差,很可能影响你的决策速度。如果你可以请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提供公司的损益平衡分析,也就是说,你的产品一个月要销售多少才能平衡,心中随时有这个数字,你立刻可以判断这段时间究竟赚钱,还是赔钱。
三、企业财务管理的原材料购买比例。
公司的营运资金,究竟有多大比例花在纸张、油墨等原材料上?拿这个数字和销售收入做比较。一般来说,这个比例应该很稳定,一两个月有波动还没有关系,但如果有不断增加或下降的趋势,就要注意了。很可能你的存货太多,成本没有控制好;或者库存太少,碰到突然增加的订单,你可能消化不了。
四、企业财务管理的银行对账单。
每个月银行会寄给你对账单,别以为会计人员一定会去核对。事实上,每个人每天忙着做很多事情,根本没有人注意这件重要的工作。你知道吗,很可能你的公司已经有好几年,没有人查对过公司户头了。
五、企业财务管理的积压的订单。
有些订单进来了,但是却一直没有处理,以至耽误了交货期。只要你要求看看那些积压的订单,就可以知道公司是否有问题,问题有多严重。每一张积压的订单就表示一个愤怒的顾客,看看你的公司正在累积多少愤怒顾客。一家公司发现常常有客户反映交货延迟,深入检查之后,才发现其实问题是出在运输部门每次都从一叠订单的上面开始处理。结果是,每次最后进来的订单,反而最早完成;而下面的订单,永远要被延搁几天。知道你的公司积压多少订单,问题出在哪里,要解决就容易了。
六、企业财务管理的退货记录。
如果退货的数量增加,表示内部质量管理有问题。因此,掌握退货数量,是一个重要的关键,才不会到问题不可收拾时,才着手处理。
七、企业财务管理的员工人数。
每个月算算员工有多少人。随着业务增加,公司雇佣的员工人数,可能不知不觉地成长,甚至当业务没有成长时,员工人数仍然无声无息地增加。要求部属每个月给你一张统计表,让你掌握员工人数以及成长曲线。了解一下,公司是不是用人无度。

3.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三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二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
  企业的财务制度,在投产营业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筹建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制度,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附送的查帐报告与财政部规定要求不符的,须重新编报。第三章 资本的管理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督促投资人按国家法律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如期缴清出资额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做好资产的评估与验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投资人在资本投入中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投资人可以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外国投资人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也可作为资本出资或合作条件。
  投资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它有效证明。投资人不得以租赁的资产或者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资产进行投资。
  对于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投资人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外资企业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营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人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后,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工作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天内完成。
  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第十条 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投资人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投资人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投资人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4. 外商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专职会计

根据《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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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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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外商投资公司是需要专职会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