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2024-05-09 14:37

1.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一、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双方签字的,各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2.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双方签字的,各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双方签字的,各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
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法律咨询:
网友:股权确认书要注意什么?
律师:股权确认书要注意区分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比例,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

3. 股权确认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确认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实践当中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一般有以下证据: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股权确认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4.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是应该双方签字的,各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
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二、股权基本含义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5.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股权确认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股权确认书在股权纠纷诉讼当中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一、股权回购判决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诸如利益争夺、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购并和动机不良购并法制、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
二、工商登记实施细则如何确认股权
股权确认书工商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正式继承人股权需要公证吗
不需要。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合法的继承人是有权继承股权的,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就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公证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公司股权继承是不需要公证书的,股权继承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6.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股权确认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股权确认书在股权纠纷诉讼当中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 股权确认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确认判决书可以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股权确认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8. 股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股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的股权确认是怎么回事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三、如何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