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8 20:27

1.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包括: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20号)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2. 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各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

3.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4. 国家公职人员微信上发红包是违规吗?

若与收、发红包的对象有利益关系,算违规。
在传统佳节收、发微信红包,烘托节日气氛、增进亲友感情本无可厚非,对亲友间收、发微信红包的行为要与违纪违规行为区别看待。但党员干部抢和发微信红包时要谨慎,与收、发红包的对象不能有利益关系,不能是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其他利益诉求的对象,不能借收、发红包谋取利益。
对此类对象发和收红包,不论金额多大,都要谨防“指尖上的违规”。其次,党员干部收、发红包的金额不能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限度,不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均应受到处分。

扩展资料:
近年来,多地出台新规,对党员干部发放或领取红包划出了“红线”。比如有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就出台规定,严禁机关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这样的“红线”对利用微信红包搞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红线”还应该定得更具体更明确些,比如明确什么样的红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哪些领取红包的行为才算违反规定。规定明确、具体了,才能提升实效,才能让每位党员干部不触“红线”、杜绝腐败。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员干部抢微信红包 须防“指尖上的违规”

5.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的行为有哪些?

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的行为有哪些?

6.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查处收受“红包”的相关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中办发〔1993〕5号),《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 按...

7. 无条件赠予国家官员钱财,官员犯法吗?

无条件赠予国家官员钱财,官员可以拒绝接受。否则违反了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的则是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问题曾多次作过规定。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在开展业务、举办新闻发布会和纪念庆典等活动中,不顾党中央、国务院的明令禁止,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腐蚀性很大,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而且诱发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腐败行为,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不及时加以坚决制止,将贻害无穷。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述规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以律己,带头贯彻执行,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把好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开支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各储蓄机构一律不准接受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办理礼仪储蓄的业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无条件赠予国家官员钱财,官员犯法吗?

8. 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的礼金是否违纪是什么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礼金是否属于违纪违纪行为要视具体情节,应从三个层面来认定是否违纪、违规甚至犯罪:

1在收、送双方之间原有礼尚往来,往来的数额大到相等升相差不大的,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违规收受礼金。

2.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是违反了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但能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积极退还等具有从轻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处分 。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为他人谋利,情节较重的,属于较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数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立案标准的,涉嫌受贿罪,应给予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