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后果是什么

2024-05-16 23:48

1.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个人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也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也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担任首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拓展资料:在股票市场中,交易所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制裁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对违规者的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有:1、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比较严重的。3、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4、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5、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的差异。6、财务会计报表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比较严重的。7、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8、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进行证券交易或商品大宗交易的市场,所买卖的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而以股票、公司债券等为交易对象的叫证券交易场所;以大宗商品(如棉花、小麦、铁矿石、原油等)为交易对象的叫商品交易所。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后果是什么

2. 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严重吗?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共有通报批评、监管关注和公开谴责三种。

法律依据:
《税务法》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交易所纪律处分后果

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交易所纪律处分后果

4. 交易所纪律处分后果

法律分析: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