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2024-05-18 20:42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新老取费办法交叉过程的处理:凡1989年7月1日以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均按新办法缴纳劳保费用。(二)由于施工任务的变化和退休职工的增减变化,行业统筹劳保费用发生收不抵支或盈利过多时,由统筹管理委员会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劳保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三)各个企业申报劳保费用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费者,除抵扣多支劳保费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四)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个参加统筹的单位接收管理并办理劳保费用调整和转移手续。(五)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但每月要将增减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分别报统筹管理总站和各统筹管理站核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退休的,其退离休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六)劳保费用施行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七)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开支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员人数,年初由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提出经费预算,经同级建行审核后,报统筹管理总站审核汇总,最后经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统筹管理总站下达年度经费计划。县建设局代办费按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八)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凡在编制内经批准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享受行业统筹的各项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建立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决定行业统筹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主任:季肇祚(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副主任:李振生(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学琦(自治区计委委员)、孙坤伯(自治区建行总经济师);委员:张必毅(区计委副总工程师)、艾尔肯(区建行建经处副处长)、热西提(区计委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泽(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人事处处长)、奚桂祥(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处长)、庞福烈(自治区建设厅定额站站长兼统筹管理总站站长)、高学培(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新鼎(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谢祖溶(乌市建行副行长)、何家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副站长)。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设立的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和统筹管理站负责承办。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劳保统筹费用的收支和管理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要求:1、劳保费用的收支,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进行管理。2、凡属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统筹管理站进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行业统筹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得列入统筹范围,由企业自行支付劳保费用。3、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批准执行退休制度的文件。4、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施工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各统筹管理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报表。(二)劳保费用的支付:1、在未按行业统筹《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保费用支出项目,按建筑企业支付劳保费用前的支付办法:(1)行业统筹机构,按各统筹范围内国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并扣除1%管理费后,其余款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集体企业扣除1%管理费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进行拨付,具体比例由各地、州、建设局(处)会同统筹管理站核定执行,并报统筹管理总站备案)。(2)对计划内支援新疆的外省队伍,各统筹管理站在收取该项目的劳保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全部上缴统筹管理总站,其拨付费用统一由统筹管理总站交给外省驻疆办事处,由办事处酌情拨付企业。(3)对自治区内的国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 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4)集体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20%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其余的80%上缴统筹管理总站。2、全面实施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时起,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四项费用经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支付。3、统筹管理站应于企业发放职工退休费前一星期,将应支付的劳保费用直接拨到各个企业开户银行。如因故未能及时拨到,暂由企业垫支,不能影响职工退休费的按期发放。4、每月按核定的金额支付,增加减少的费用在年终决算时进行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劳保统筹费用的收支和管理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统筹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建立劳保费用审核制度。《劳保费用手册》是核定企业劳保费用的专用手册,除登记各单位基本情况外还要载明核定、发放、调整劳保计划情况。各项计划的变更、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加盖劳保费用核定章后,方可生效。(二)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制度,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按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制定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办理。(三)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从实施统筹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报送劳保费用会计月报表和统计表,过期不报,顺延发放统筹劳保费用。企业按月在“劳保费用管理卡”中登记实际收支情况,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统筹管理站报送年终报表,并进行年终决算。(四)统筹劳保费用的财务、统计所需的各种帐簿、表册按统筹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五)劳保费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目,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编报收支情况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六)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劳保费用实际收支情况如实向统筹管理总站报送报表。统筹管理总站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每年平衡调剂一次。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拨付、调剂、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实行建筑施工许可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造价,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的统称。第四条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应收尽收、以收定补、科学调剂、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筑行业社会保险费用收支平衡,抵御建筑市场风险。第五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实施;未设立统筹机构的县(市),由州、市(地)统筹机构承办。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挪用、截留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告知其向统筹机构办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统筹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第八条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算、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根据自治区建筑业产值、从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险总额、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统筹机构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的构成比例,由自治区统筹机构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基本保险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调剂补助费用于补助建筑施工企业以基本保险费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差额。

  统筹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提留基本保险费,上解调剂补助费。第十一条 统筹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建筑工程投资规模,拟定基本保险费拨付计划,分季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统筹机构应当根据上解的调剂补助费,拟定调剂补助费拨付计划,按半年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基本保险费、调剂补助费拨付统筹机构。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费已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即可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统筹机构申请拨付基本保险费。

  申请拨付基本保险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凭证及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证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存储专户账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文件。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提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疆备案证明;分包企业还应当提交分包合同。第十三条 统筹机构收到基本保险费拨付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本保险费拨付至申请企业开户银行存储专户;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依法分包建筑工程且基本保险费已全额拨付总承包企业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相应份额的基本保险费。

  总承包企业不向分包企业拨付的,分包企业可以向统筹机构投诉;收到投诉的统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附则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二)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修订。附: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名单1.自治区水利厅第一工程处2.自治区水利厅第二工程处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公司4.新疆煤炭建设工程公司5.新疆化工建筑安装公司6.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介绍

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 新建办字[199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介绍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业统筹项目

(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