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2024-05-09 21:40

1. 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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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形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2004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从辽宁扩大到吉林、黑龙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做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原则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启动了试点工作,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劳动保障部负责人指出,通过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开始全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这一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监管逐步加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到2006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6459万人,分别比2002年末增加4029万人、6331万人、1005万人、5862万人和2971万人。2006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5099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同时,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已经超过了4000亿元。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亿元,增长了90%。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537万和2367万农民工分别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2. 简述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然而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及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
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是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自行补偿的。到了工业化社会,大部分小生产者破产,成为雇佣劳动者,为了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承担和补偿。
进入现代社会,过去一向被禁锢在家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和服务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解放事业,也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职业妇女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生儿育女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

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

3. 简要说明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单位承担,因此这两种保险不涉及个人所得额扣税。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个人缴纳部分一般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缴纳五险的好处:1、缴纳五险一金能少缴税: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付(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五险不是白交的,每种保险都有自己的作用:实际上,大部分社保都不是白缴的,最后都是自己的。对个人而言,除了手续麻烦一点,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损失,不但缴上去的钱可以返还,还能有更多的收益。(1)交养老保险的好处: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2)参加医保的好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实行社会统筹,具备共济性,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3)失业保险的好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生育保险的好处:生育保险是我国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社会保障重要作用在于“兼顾公平”,实行第二次分配,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使生育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保障,不至于因生育停止工作和陷入生活困境。(5)办理工伤保险的好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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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4. 简要说明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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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单位承担,因此这两种保险不涉及个人所得额扣税。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个人缴纳部分一般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缴纳五险的好处:1、缴纳五险一金能少缴税: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付(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五险不是白交的,每种保险都有自己的作用:实际上,大部分社保都不是白缴的,最后都是自己的。对个人而言,除了手续麻烦一点,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损失,不但缴上去的钱可以返还,还能有更多的收益。(1)交养老保险的好处: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2)参加医保的好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实行社会统筹,具备共济性,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3)失业保险的好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生育保险的好处:生育保险是我国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社会保障重要作用在于“兼顾公平”,实行第二次分配,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使生育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保障,不至于因生育停止工作和陷入生活困境。(5)办理工伤保险的好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5. 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的利益对社会有何好处?

保障女性的利益对于社会来讲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提高生育率,让整个社会的生育水平背带高。大家会发现,现在整个社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可是新生儿的出生率却在不断的降低。主要是由于很多的女性在进入到工作之中之后,实际上是不敢生孩子。
因为现在对于女性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大家会发现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女性在怀孕之后被公司辞退,或者是在休产假的时候被辞退的消息,这其实对于女性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之中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那么你在这个岗位上面工作的时间越长晋升的机会也就越大。
对于这些女性来讲,他们可能获得这些较好的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如果说让他们因为生育而放弃个人事业发展的话,那我想多数的女性可能会选择拒绝生育或者是晚生育。这其实也是现在社会的整体趋势,大家会发现很多女性现在的结婚意识都比较淡薄,多数的人甚至选择不结婚。
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之中,其实女性已经足够独立,在经济独立之后就可以完全的掌控自己的人生。那么很多的女性就会去思考,如果自己为了结婚为了生孩子而被迫放弃自己的事业的话,这样做值得吗?所以说现在如果能够更大程度的去完善生育休假以及生育保险制度的话,那么对于女性的权益保障是很好的。很多的女性可能在结婚或者是在生育的时候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在没有了这些忧虑之后,做这些事情自然是不会有如此多复杂的考虑的。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来讲的话,也是可以极大程度的提升生育率的。

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的利益对社会有何好处?

6. 中国计划生育的保障人权的正确选择

中国政府在推行计划生育的实践中,既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又充分考虑和遵守国际机构和组织制定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原则及各项规定,逐步确立了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项权益的方针、政策及措施、方法,并使之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中,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互不干涉内政,是中国一贯主张和坚持的原则立场。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指出,“制定和实施与人口有关的政策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应考虑到一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的多样性,充分地尊重该国人民各种不同的宗教和道德观念、文化背景和哲学信仰,以及全世界人民对一个共同未来所担负的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各国只有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确定其人口政策和人口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案与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各自的人口问题。解决人口问题的国际合作,也应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本着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态度进行,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模式各异、文化风俗和价值观念有别,又由于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或形式有所不同,各国在解决人口问题的方案和力度上也会存在各种差异,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中国不但从来不把自己在解决人口问题上的做法和观点强加于人,而且一向理解并欢迎一向善意的批评和有益的建议。但是,有些人歪曲事实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妄加评论,指责其“违反人权”、“不人道”,甚至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向中国施加压力,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中国断然不能接受的。任何此类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既背离了国际社会在人口领域确立的基本原则,又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都是无益于中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口的稳定的。中国一向认为,人权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人权的实现与完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作为公民各项权利之一的生育选择权也同样如此。20世纪中叶世界人口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世界人口增长速度之快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益引起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在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与生存、发展的矛盾尤为突出。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迟滞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上人口的压力,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在人民福利和生活条件上的差距持续拉大,生活在贫困状态下的人数有增无减。在认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控制人口的紧迫性之后,人们对生育及其相关权利的理解和主张,也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充分和全面。1974年布加勒斯特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个人的生殖行为同社会的需要和愿望应该相互协调”。在肯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指出“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84年墨西哥城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又强调指出,“任何对权利的承认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夫妇和个人在行使生育选择权,“应认真考虑他们自己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决定对其子女和他们所生活的社区和社会的平衡发展有何影响”。“各国政府可以作出较多的努力去帮助其人民以负责的态度作出有关生育的决定。”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又一次强调,生殖权利“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并指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他们应考虑到他们已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方面政策和方案的基础。”中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正是本着国际社会确定的有关原则和人权要求进行的。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方案,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这既与历次国际人口会议确定的基本原则相吻合,又建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离开权利的义务,也没有离开义务的权利。在社会的要求和个人的利益之间有冲突时,以某种方式来加以调解,这是各主权国家的政府都在做的事情。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大,中国政府必须对公民的生育数量有所限制。对每一个公民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因为这是为了全社会全民族共同的富强,而不是为了谁的私利。这是完全正当的,完全符合中国社会的道德观念。脱离实际,抽象地、绝对地来谈论公民权利和义务,不仅在中国站不住脚,在任何国家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如果片面强调夫妇和个人的生育自由,而不同时确立人们在生育问题上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利益应负的责任,只能导致盲目生育,人口无限膨胀,绝大多数人包括新生婴儿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应当看到,在中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落后地区和边远地区,一部分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有一定距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从根本上符合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注意照顾一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要求,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通过长期的实践,中国人民从实际的利益中越来越感受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越来越理解和支持这项事业。经过不懈的努力,包括吸取各国有益的经验,中国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正在不断提高,实际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也在明显减少。相信一切不抱偏见的人会尊重这个基本事实。

7. 试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1)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2)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3)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成就。(4)生育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试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8. 评价下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可以从这四个方面解析(一)保障了谁,谁没有被保障?(二)保障了哪些风

您好, (一) 关于公平方面的评价(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关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方面的评价(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关于责任分担方面的评价(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关于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方面的评价(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关于其他方面的评价(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摘要】
评价下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可以从这四个方面解析(一)保障了谁,谁没有被保障?(二)保障了哪些风险?(三)多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些风险?(四)剩下的风险呢?【提问】
您好, (一) 关于公平方面的评价(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关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方面的评价(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关于责任分担方面的评价(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关于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方面的评价(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关于其他方面的评价(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