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

2024-05-19 09:20

1. 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
 1)民间借贷利率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 具体是一是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决定了银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了信贷利率高低,也影响了民间信贷的供求状况和利率高低。
2)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市场需求和行业利润所决定的,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而制订,具有随意性和谋利要求突出的特点。
3)民间借贷执行利率的方式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利率制定的目的和方向有其固有特点。民间借贷主要以瓜分剩余价值,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状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的松紧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

2.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

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按照月利息来说,民间借贷月利息不超过2分,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月利息超过3分,是不合法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民间借贷不还钱怎么办1、民间借贷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讨;2、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催要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双方可以协商分期偿还;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是多少1、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按照月利息来说,民间借贷月利息不超过2分,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月利息超过3分,是不合法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民间借贷不还钱怎么办1、民间借贷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讨;2、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催要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双方可以协商分期偿还;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

4. 民间借贷各地的利率是统一规定吗

法律分析: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 民间借贷各地的利率是统一规定吗

法律分析:不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36%,这是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各地的利率是统一规定吗

6.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区别

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借钱,学术一点说就是资金融通。借贷通常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两种形式。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是金融借贷?两者有何区别?对大多数人而言并不十分清楚,本文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学习参考。
  
  
  什么是民间借贷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什么是金融借贷
  
  金融借贷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金融机构通常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放贷主体(出借人)不同
  
 金融借贷:法定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金来源不同
  
 金融借贷:金融机构自有资金或根据法律规定吸收公共存款、设立信托计划、专项基金等形式使用他人资金
  
  
 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3. 合同生效及订立形式不同
  
 金融借贷: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间借贷: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也可不采用书面形式(如口头形式或金融转账凭证)
  
  
   4.利息约定不同
  
 金融借贷: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利息
  
  
 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5.利率要求不同
  
 金融借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6.对贷款人义务的要求不同
  
 金融借贷:贷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因贷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民间借贷: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由借款双方自由约定
  
  
  特别说明: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是指“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他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一行两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中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批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7. 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高于同类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有几个特点:1、手续简单
2、放贷的人在当地有势力,人脉关系强
3、贷款用途宽广(比如赌场)
基于上面3点可以看出为什么它的利率高,因为简单,有一些放赌场的甚至不用抵押什么东西。为什么利率高还有人去借,因为简单,放贷人关系网又多,很多人冲着放贷人去借的也有。民间借贷的不安全是双面的,放贷人的不安全,容易钱追不回来,因为手续简单,所以它要有高的回报率来抵去高风险,因此要高利率。借款人的不安全,因为放贷人在当地的势力,因此不还钱给人身造成伤害的也有,不止损失钱还损失执行追钱的费用(比如雇佣打手),成本高,因此要高利率。
最重要一条,这种高于银行的利率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要用途不违法),只要不高于人行基准利率的4倍就不算违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高于同类金融机构

8. 民间借贷利率的民间信贷利率与国家借贷利率的比较

(一)两种利率的异同我国现行利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计划利率(包括政策性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另一种是市场自由利率。这两种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1.从利息的本质概念上来说,两种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属性。首先,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表现是共同的。当货币所有者将货币资金提供到市场上,当作特殊商品来让渡,利率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其次,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着国家信贷利率状况,也决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状况。这里的资金供求关系对利率状况的决定有几层意思:一是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决定了银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了信贷利率高低,也影响了民间信贷的供求状况和利率高低;三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市场需求和行业利润所决定的。再次,两种利息,均属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借贷资本对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利润分割的关系。所不同的是,对利润的分割程度不同。2.两种利率产生的目的不同。从量上看,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国家信贷利率的几倍或几十倍。从质上看,国家信贷利率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杠杆,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来决定,而取决于国家发展经济的意愿。由于民间借贷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难免出现剥削和榨取其他资本剩余价值和经营者的剩余劳动的现象。两种利率质量上的差别,主要是因为:第一,制订利率的依据不同。国家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针制定的,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而民间借贷则是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而制订,具有随意性和谋利要求突出的特点。第二,执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间借贷较之国家信贷收息内容多,方式灵活。其次是国家信贷利率的执行是以政策和法令为依据的;而民间借贷则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由于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国家信贷利率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杠杆,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反映了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其调节的目的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则主要以瓜分剩余价值,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状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的松紧度。 (二)两种利率的比较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分配渠道单一,资金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国家严格的计划配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我国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作为一种传统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对新的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特别是对农村不同层次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个国家银行为主、合作金融为辅,民间借贷补充的新体制。民间借贷是国家、集体信用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几乎是没有疑问的。利率是调节资金市场的重要杠杆,要建立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确有必要对当前两种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1.敏感度比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灵活与迟滞的程度。完善的利率机制,具有灵敏跟踪、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矛盾,适时调节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国现行信贷利率,受多年来“集中信用”观念和资金供给制的影响,强调国家对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尽管对专业银行给予了一定的浮动利率权,但也没有改变制订和执行利率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浮动利率,可以说只是在抵销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亏损起了作用,真正对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国家信贷利率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缺乏按市场要求调节利率的灵敏机制,扼杀了利率积极和主动调节资金供求作用。2.刺激强度比较。利率的刺激强度是指利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度。刺激强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占企业利润与成本变动的规模。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者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马克思的借贷资本理论,当利息达到利润的最高界限,归职能资本家的部分就会等于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则不能等于零。但低利率会对调节资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个相对的界限。这说明,利率占利润的比例对刺激资金供求强弱有特殊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利制度。信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存款成本加费用率综合起来的一个最低承受量,虽然从1979年到1990年,我国先后9次提高存款利率,但均没有将利率提高到一个与企业利润水平相对应的程度。1991年前后又两次下调利率,使差距又进一步拉大。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利息支出约占企业成本的3—5%左右,难以影响企业的总成本出现较大变动。利息对企业利润分割比重小,而信贷资金在企业资本总额中又占50%-80%,对企业资金供求不能产生有力刺激。因此,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障碍。民间借贷利率的动力源,是资本所有者获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资本贷放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者经营利润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据对江西农村民间借贷(私人部分)利率分析,当借贷资本占经营总资本50%,分割利润达30-50%;当借贷资本达到70%以上,分割利润达50-80%,有的甚至超过了经营者的盈利极限。尽管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达到这么高,但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却以每年增长近20%的速度发展,与银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损失率与呆滞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论是信用程度还是资金周转速度,都比银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间借贷高强度的利润分割,对刺激借贷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实际情况表明,国家信贷利率在现行低利制度下,对借款者(企业和个人都是如此)利润分割比重过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资金供求和资金资源在产业间的有效调节和配置难以实现。3.弹性比较。提高利率弹性是近10多年来我国利率体制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但由于受外部环境制约,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发挥。首先,由于贷款利息的调高调低,都很难对企业负担产生明显效果;其次,企业要求减轻负担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却又在银行不断降低利率的过程中,日趋淡化利息观念;再次,企业预算软约束和资金需求管理与调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国信贷利率仍然处于低弹性区。在现行信贷利率体系中,利率档次数十个,浮动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弹能力和回旋余地都很小,不能对资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民间借贷,由于实力相对薄弱,不可能对整个资金市场产生明显效应,但有一点,利率差距较大,就借贷双方而言具有较强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