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2024-05-18 09:26

1.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特性的概念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注册会计师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 二、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两个方面。美国审计准则提出审计证据特性包括充分性和胜任性(sufficiency&competence),其中胜任性可以从可靠性(validity/reliability)和相关性(relerance)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中国的台湾省则称审计证据的特性为充分性和适切性(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为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沿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提法,在《审计证据准则》第五条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一)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即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足够。根据定义可知: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够数量审计证据基础之上。那么,是否审计证据越多越好?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为了取得过多的审计证据必然要耗费过多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益和效率。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1.审计风险 通常,人们在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特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检查风险而考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对其影响。这是因为,检查风险的大小是由其他风险水平确定之后计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风险水平变化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当固有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对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应扩大,即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应越多,反之亦然;当控制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同样需要收集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同向变动关系。这两个风险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项目的性质。对于那些重要的审计项目,一旦发表错误意见,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为谨慎起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多渠道地广泛收集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同样,对于那些具有冒险性质的被审项目和初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均要求注册会计师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增加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 2)内部控制性质和强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注册会计师评估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经调查评价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完善且执行有效,则可将控制风险水平评估得低些,此时针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则应扩大取证范围和增加取证数量,而针对交易记录和金额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可缩小并相应减少取证数量。反之亦然。 3)业务经营性质。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就越高。即使有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的高质量审计证据也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性质,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冒很大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考虑接受委托时,应对此表示充分的关注,给予充分的估计,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审计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应断然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4)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管理当局是否诚实、正直和可靠,关系到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和舞弊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高度警惕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处理措施。 5)财务状况。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管理当局试图掩盖事实,粉饰财务状况,以期“锦上添花”的做法不为鲜见。尤其是当财务状况不佳,经营者通过延期摊销费用、延期注销损失或故意漏列负债来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更应清楚地认识并防止由于经营风险转嫁成为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支持审计意见。 6)被审计单位时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大体都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表示不满,或者是无法使注册会计师就范于其某种目的。显然这无疑会增加审计风险,接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提高审计证据质量,或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 2.具体被审项目的重要程度若被审项目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对它的判断发生失误时往往引发对会计报表整体判断失误,因而要求对那些重要的项目扩大取证范围,增加取证数量,以减少审计失误,降低审计风险。相反,对那些个别判断失误且不至于引发整体判断失误的不重要项目,可以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以节约审计成本。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验 相对而言,有着丰富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擅于捕捉蛛丝马迹,然后顺藤摸瓜,查清问题的真相;也擅于以比较少的审计证据较为准确地判断出被审事项的真实状况。然而,也不乏存在不思总结、不善评价和专业判断能力较差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他们而言,增加必要的审计证据数量是保持谨慎的最根本途径。 4.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和舞弊 无论是初次审计还是历次审计,一旦发现了存在错误和舞弊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它对整体会计报表会带来增加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及影响,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在本节的第一个内容中已经阐述,采用不同途径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其证明力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计算加工而得的亲历证据和从独立的第三者那里获得的外部证据,其质量是较为可靠的,因而取证数量可以相对减少。而对那些容易被伪造的内都证据,在取证数量上应增加。 (二)适当性 根据审计证据准则,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际相关联,并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实质上是指审计证据的质量因素,它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互为补充,共同体现其证明力的作用。这表现在:从支持审计意见的归宿点来看,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高,所需审针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可以减少;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应增加。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的相关联。例如:为了实现证实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关的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而不应去收集那些与所有权目标无关的实物证据或环境证据。审计测试最为基本的环节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在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内部控制测试目的考虑获取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在实质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各项目交易和金额记录来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的交易事项。资产、负债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会计损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是否前后一致。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和证实客观经济活动特征的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审计证据的类型、取证的渠道和方式等等因素的影响。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1)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2)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3)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4)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对于这一点我们可设想有以下两种被审计单位:A公司管理制度健全严密,会计岗位职责明确,科学分工,合理牵制;B公司由于人手紧张,会计岗位由两人包办,即一个出纳和一个记账。显然由于缺乏必要的牵制,且不说B公司记账员是否存在有舞弊的意图,就是正常的核算处理都难免存在错误和遗漏。因而,A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要比B公司值得信赖得多。 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当然,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因此,应该增加审计程序,从事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2. 什么是审计证据及其审计证据的特点?

一、定义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在审计活动结束时,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其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依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为了保证审计意见和结论的稳妥可靠,审计人员必须获取足够的证据。
二、主要特征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扩展资料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相关。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数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数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文件、记录形式比口头形式更可靠。
(5)原件比传真件或复印机更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证据

3. 审计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大特点。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它是审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是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应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应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审计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4.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注册会计师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
(一)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即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足够。
根据定义可知: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够数量审计证据基础之上。
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1.审计风险
  通常,人们在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特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检查风险而考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对其影响。这是因为,检查风险的大小是由其他风险水平确定之后计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风险水平变化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当固有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对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应扩大,即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应越多,反之亦然;当控制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同样需要收集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
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同向变动关系。这两个风险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项目的性质。对于那些重要的审计项目,一旦发表错误意见,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为谨慎起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多渠道地广泛收集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同样,对于那些具有冒险性质的被审项目和初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均要求注册会计师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增加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
  2)内部控制性质和强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注册会计师评估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经调查评价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完善且执行有效,则可将控制风险水平评估得低些,此时针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则应扩大取证范围和增加取证数量,而针对交易记录和金额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可缩小并相应减少取证数量。反之亦然。
  3)业务经营性质。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就越高。即使有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的高质量审计证据也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性质,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冒很大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考虑接受委托时,应对此表示充分的关注,给予充分的估计,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审计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应断然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4)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管理当局是否诚实、正直和可靠,关系到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和舞弊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高度警惕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处理措施。
  5)财务状况。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管理当局试图掩盖事实,粉饰财务状况,以期“锦上添花”的做法不为鲜见。尤其是当财务状况不佳,经营者通过延期摊销费用、延期注销损失或故意漏列负债来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更应清楚地认识并防止由于经营风险转嫁成为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支持审计意见。
  6)被审计单位时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大体都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表示不满,或者是无法使注册会计师就范于其某种目的。显然这无疑会增加审计风险,接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提高审计证据质量,或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
  2.具体被审项目的重要程度若被审项目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对它的判断发生失误时往往引发对会计报表整体判断失误,因而要求对那些重要的项目扩大取证范围,增加取证数量,以减少审计失误,降低审计风险。相反,对那些个别判断失误且不至于引发整体判断失误的不重要项目,可以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以节约审计成本。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验
  相对而言,有着丰富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擅于捕捉蛛丝马迹,然后顺藤摸瓜,查清问题的真相;也擅于以比较少的审计证据较为准确地判断出被审事项的真实状况。然而,也不乏存在不思总结、不善评价和专业判断能力较差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他们而言,增加必要的审计证据数量是保持谨慎的最根本途径。
  4.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和舞弊
  无论是初次审计还是历次审计,一旦发现了存在错误和舞弊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它对整体会计报表会带来增加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及影响,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在本节的第一个内容中已经阐述,采用不同途径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其证明力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计算加工而得的亲历证据和从独立的第三者那里获得的外部证据,其质量是较为可靠的,因而取证数量可以相对减少。而对那些容易被伪造的内都证据,在取证数量上应增加。
  (二)适当性
  根据审计证据准则,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际相关联,并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实质上是指审计证据的质量因素,它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互为补充,共同体现其证明力的作用。这表现在:从支持审计意见的归宿点来看,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高,所需审针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可以减少;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应增加。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的相关联。例如:为了实现证实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关的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而不应去收集那些与所有权目标无关的实物证据或环境证据。审计测试最为基本的环节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在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内部控制测试目的考虑获取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在实质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各项目交易和金额记录来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的交易事项。资产、负债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会计损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是否前后一致。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和证实客观经济活动特征的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审计证据的类型、取证的渠道和方式等等因素的影响。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1)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2)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3)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4)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对于这一点我们可设想有以下两种被审计单位:A公司管理制度健全严密,会计岗位职责明确,科学分工,合理牵制;B公司由于人手紧张,会计岗位由两人包办,即一个出纳和一个记账。显然由于缺乏必要的牵制,且不说B公司记账员是否存在有舞弊的意图,就是正常的核算处理都难免存在错误和遗漏。因而,A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要比B公司值得信赖得多。
  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当然,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因此,应该增加审计程序,从事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5. 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到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犯罪人既然实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案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6. 审计证据的主要特征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7. 审计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审计证据的主要特性包括五个方面:证据范围的广泛性、证据用途的多样性、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证据资源的特殊性、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审计证据主要特征: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审计证据有什么取证方法:(1) 检查。审计人员在审阅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时主要审查是否真实和合法:①审阅原始凭证,应注意有无涂改和伪造现象;记载的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等签字。②审阅会计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③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重大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2) 监盘。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盘点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贵重物资,才进行抽查复点。采取监督盘点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账面反映一致,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实物盘点工作只能证实实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因此,审计人员一般还要另行审计,以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3) 观察。(4) 查询与函证。(5) 计算。(6) 分析性复核。三、审计取证要求有哪些1、审计人员可以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做到的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2、审计人员在搜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3、审计人员在搜集视听材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作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8. 什么是审计证据及其审计证据的特点?

一、定义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在审计活动结束时,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其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依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为了保证审计意见和结论的稳妥可靠,审计人员必须获取足够的证据。
二、主要特征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扩展资料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相关。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数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数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文件、记录形式比口头形式更可靠。
(5)原件比传真件或复印机更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