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的行情交易

2024-05-19 03:06

1. 上海证券的行情交易

 为了交易安全,上海证券网上交易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可以通过上海证券网上交易客户端程序自带的默认证书进行交易,也可以自己申办个人数字(CA)证书进行交易。有两种方式申办上海证券网上交易个人数字(CA)证书:1、营业部申请:由营业部工作人员发放一张带有客户端安装程序和证书密钥的软盘,该软盘内的证书密钥即为个人所有的个人数字(CA)证书。2、在线申请:在上海证券主页下载上海证券网上交易客户端程序,使用客户端的证书管理向导功能直接申请。(仅限人民币普通股投资者)如果多个用户使用同一台计算机进行网上交易,请不要选择第二种方式申请个人数字证书;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申请个人数字证书,在安装过程中尽量不要将证书存入硬盘。这样才能够保证每个人都使用自己的证书文件进行网上交易,达到保证交易安全的目的。 1、连通互联网。2、从Windows的桌面上点击“上海证券交易”。3、正确输入账户号码和密码,交易系统立即启动。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即可进入交易操作主界面实现证券交易,在交易操作主界面,可单击不同的按钮进入相关的操作。具体请参见“动态演示”。

上海证券的行情交易

2. 怎么下载上证交易软件

  下载方法:首先找证券公司开户,然后在证券公司网站下载软件,就可以登录交易股票了.
  股票交易软件是股票投资者下达买卖交易指令的软件,通俗的讲股票交易软件就是下单软件。股票投资者一般是根据股票行情软件,股票分析软件提供的行情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决策后,通过股票交易软件下达买卖交易指令完成交易。
  1、股票代码:输入代码后,交易行为按委托要求进行该代码所代表的股票、权限、基金的对象进行操作。
  2、交易类型:选择项,包括委买(按输入的指定价格买入)、委卖(按输入的指定价格卖出)、扫货(自动以当前价格起向上逐档买入,直至数量达到委托数量)、清仓(自动以当前价格起向下逐档卖出,直至数量达到委托数量)。
  3、委托价格:输入的委买、委卖价格。扫货、清仓则无。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全名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与期交所完成合并前,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前身是香港商品交易所,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香港商品交易所当时主要买卖的产品计有棉花期货、糖期货、黄豆期货及黄金期货。1985年5月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易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
1986年5月6日,期交所推出其旗舰产品 — 恒生指数期货;至今,恒指期货仍然是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产品市场最受欢迎的期货产品。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60家交易所参与者(当中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香港交易所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
香港交易所及其全资附属成员机构 —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 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为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作为于香港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结算所。随后,香港交易所邀请12家金融机构参与创始股东计划及成为场外结算公司创始股东。所有创始股东合共持有场外结算公司25%的已发行股本(以无投票权普通股方式持有),而香港交易所则持有余下75%的无投票权普通股。香港交易所将继续全数拥有场外结算公司的具投票权普通股。
场外结算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始提供场外衍生产品结算服务,其场外结算及交收系统亦同时投入运作,成为所有结算会员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中央结算对手。现时场外结算公司提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滙合约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场外结算所亦会在将来继续增加可结算衍生产品类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联交所及期交所在1999年9月27日各自举行股东大会,会上分别通过有关的协议计划,并于1999年10月11日获法院批准有关协议计划。两所及结算公司的合并于2000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合并后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上市。
在香港交易所进行合并及上市时,香港交易所的法定股本为20亿港元,分为20亿股,每股1.00港元;已发行股数为1,040,664,864股。
联交所股东合共获发747,84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联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联交所股东获发8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期交所股东则合共获发320,5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期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期交所股东获发1,393,5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香港交易所在联交所上市的过程中并无发行新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证券交易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管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
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896%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面额(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06%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5.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能够公正和顺利地进行,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业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是指:
  (一)政府债券;
  (二)金融债券;
  (三)公司(企业)债券;
  (四)公司股票或新股认购权证书;
  (五)投资信托受益凭证;
  (六)经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第四条 本市的证券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负责。第五条 发行或买卖证券者,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者,对该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六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发行者是指发行或申请发行证券的法人。
  (二)发行是指以同一条件向公众招募及发售证券的行为。
  (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行为。
  (四)证券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置场所和设备,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六)可交易证券是指证券发行章程或说明书载明证券持有人可于该证券发行后,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证券。
  (七)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八)代理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九)上柜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柜交易的证券,称为上柜证券。
  (十)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第七条 凡在本市发行证券,必须取得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发行证券。第八条 发行证券,由发行者直接或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证券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发行的全部文件后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证券主管机关办理证券发行审批手续,可按批准发行证券的总金额,收取万分之一的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三千元。第九条 申请发行股票,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招股说明书;
  (四)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
  (五)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发起设立者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百分之三十股份的验资证明;
  (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除报送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债券,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表;
  (二)公司或企业作出的发行债券的决议;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
  (五)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债券等级证明;
  (六)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
  (七)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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