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市c类人才认定条件
西安C类人才认定标准 地方级领军人才 (一)科技创新创业领域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第一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课题)负责人; 5.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或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8.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二)企业经营管理领域 9.近5年担任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 10.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累计超4000万元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1.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连续工作满1年且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0万元及以上者; 12.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领军型文化企业的运营机构高级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2人); 13.获得私募股权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须为团队带头人和2名核心成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4.正受聘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经营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含市一级分支机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在金融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年收入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人才(每个单位限报3人)。 (三)教育、卫生领域 15.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青年学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 16.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7.省级名中医;中国医师奖获得者;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现聘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人文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 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20.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1.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2.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3.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2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5.近5年,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领域获得国家行政部门重大奖项者(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 (五)综合类 26.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2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 28.“三秦友谊奖”获得者; 2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30.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职工劳动竞赛、技能竞赛等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申请确认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其他条件 1、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在西安市创业的,申请确认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 2、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2. 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各区县委组织部,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经研究制定《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A、B、C类人才认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2017年1月1日后引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符合西安市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A、B、C类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第五条 拟引进人才可先进行人才认定,待实际到岗并经确认后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已引进人才申请认定与确认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引进人才需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单位审核并报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报送初审受理部门。 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向对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区县、开发区和各相关市级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各初审单位核对相关信息。材料完整且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退还原件,初审后一份《西安市人才审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另一份归档保存。 (4)市委人才办对照《西安市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并认定。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向拟引进人才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分类认定书》,向已引进落地人才同时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分类认定书》《西安市A、B、C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5)经认定的拟引进人才实际到岗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第3至5项证明材料报市委人才办,由市委人才办核实后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第六条 所需材料 (1)西安市人才审定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原单位离职证明;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关系证明; (5)社保部门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6)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7)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人才所获荣誉的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聘书或批准文件。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需提交所在学科、实验室等系“国家级”的相关凭证,以及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相关凭证。 3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需提交原单位开具的担任相当职务聘书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 4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提交国家级教练员证书、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凭证、原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档案材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对分类标准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由市委人才办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已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满足更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直接由用人单位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市委人才办申请升级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配套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认定受理单位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认定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将取消单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认定书收回的,人社局将从人才库里删除其数据,并就情况向市级相关人才政策落实部门进行说明和备案,在官网申明其人才认定书作废,列入黑名单;仍利用已作废人才认定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 西安D类人才分类标准
法律分析:D类人才分类标准: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
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法律依据:《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D、E的人才,按照《政策》中人才认定需具备标准规定条件:D类人才: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4. 西安市d类人才认定条件
D类人才分类标准: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法律依据:《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D、E的人才,按照《政策》中人才认定需具备标准规定条件:D类人才: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5. 西安B类人才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B类人才认定还需符合这个条件:
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在西安市创业的,申请确认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6. 西安A类人才分类标准
法律分析: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带头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最新发布为准,下同)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法律依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发布实施。
7. 西安市abcde类人才认定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工作,聚焦“6+5+6+1”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有效保障全市“十项重点工作”人才需求,构建科学规范务实的人才分级分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实际贡献导向。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第四条本细则只对人才作分级分类,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范围和条件?分级分类对象主要是2017年1月1日以来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需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附件1)规定的相应条件。本细则中西安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税收收入缴入我市市级或区(县)级国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综上问题所述,西安市abcde类人才认定细则已给出,结合具体详细政策来区分类别。法律依据:《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第四条D类人才: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
8. 西安市abcde类人才认定细则
法律分析: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在西安市创业的,申请确认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工作,聚焦“6+5+6+1”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有效保障全市“十项重点工作”人才需求,构建科学规范务实的人才分级分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实际贡献导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只对人才作分级分类,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