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2024-05-17 16:26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未达到规定就业人数的,按照(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算征缴。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扩展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财政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为了挖掘和发挥残疾人的创造性,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湖南省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关于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现将2016年省直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时间: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地点: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要求: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说明:《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16年起,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统一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省残联不再委托市州、县市区残联代为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怎样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残疾人贷款偿还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创业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偿还。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如需贷款,推荐您通过易贷中国向银行提出申请,易贷中国是一个在线申请贷款的网络申请平台,与全国各地120多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渣打银行等,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贷款在线申请。
二、残疾人创业贷款怎么申请
1、首先,到本地的残联或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咨询,并且填写申请表。若您选择的创业项目符合残联或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标准,能直接申请创业贷款。若没能去银行申请创业贷款。
2、其次,准备资料,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营业执照、收入证明、以及还款能力证明,同时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正因如此在申请残疾人创业贷款时还应该提供担保方的相关材料。
3、最后,提交材料,申办申请。由于创业项目的不同,各地政策的不同,都兴许导致贷款额度不一样。
4、申请残疾人贷款的朋友必须是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年交一次,
  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
  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
  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
  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
  D、征缴比例:
  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一、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代征的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三、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8年应缴纳残保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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