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有哪些

2024-05-19 05:42

1. 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有哪些

企业股权转让涉税技巧。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
B,且
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有哪些

2.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也需去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变更税务证的资料及股权转让的内容,去地税局时还需带上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变更后的新股东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股权转让双方各自申报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表);
8、填写个人所税税申报表;
9、关于受让个人股权(税务事项告知书);
10、发生股权转让当月的公司财务报表;
11、工商变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也就是说去国税局做变更时不用交纳税;
去地税局变更时需要交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五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本来是按报表的盈亏计算的,即没利润而且是平价转让的就不需要交纳,但是我们当地的税局是用快捷方式计算的,即按1%计算股权转让税金.

3.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1.属正常股权转让,按长期投资核算,属投资收益,并入公司利润表中作为当年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2.税款按你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如加上本次投资收益后仍亏损(经纳税调整后为负),则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反之,规定申报纳税.
3.税收一般为属地原则,各地股权让规定操作不同(有的地区与税务联合,单独开立账户,转让完再消户,监督),一般情况是在你公司注册地缴纳.除非合资公司当地有特殊规定.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4. 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题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5.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是怎样的

股东股权转让怎样交税?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是怎样的

6.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法律分析:1、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契税。根据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之中,单位和个人承受的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的权属都不发生转移,以及不征契税;而死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3、印花税等。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有什么

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股权转让问题都是股权的转让税收问题,因为当前还有很多人对股权转让的过程以及股权转让的税收不了解,不缴纳税收所以容易遇到无法正常转让的交易的问题,因为没有缴税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是没有必要的,那对我们来说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有哪些呢?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有什么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有什么

8.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
根据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第八、九条中与此不符的规定废止。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