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2024-05-09 16:40

1.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2.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  报告  、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经  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  措施  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  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  方法  ,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  工作报告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3.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4.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5.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此外,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还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6. 1.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与一般的审计对象、内容及目的有所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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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一经产生就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2.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
经济责任审计
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了前后任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按照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成如下几类:
1.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2.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事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关系确立之前,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经济责任关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确地确定有关方案和合同,以保证经济责任的合
经济责任审计
理性、有效性,维护有关经济责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审计。在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或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检查机关的财务收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督促责任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例行的年度审计和不定期的临时性审计。
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时,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确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解脱责任人所负的经济责任。
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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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7.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8.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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