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2024-05-05 14:23

1. 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关于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五、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六、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金融债权保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七、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1、拟订企业改制方案,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属于国有企业二次改制的,还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本级政府负责改制的部门初审。
2、组织资产评估和审计,进行产权界定。拟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审计和评估;界定产权;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改制申报。正式报送改制方案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改制申请报告如有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职代会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改制计划,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改制方案的可行性,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等;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同意改制中债权保全方案的意见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改制方案的会审和审批。一般中小企业的改制,由政府指定改制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形成会审纪要报政府备案。重点企业改制方案报政府研究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5、组织实施。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企业按照批复抓紧组织实施,并做好新公司的筹组和报批工作。
6、变更登记。企业完成改制和新公司筹组并经负责改制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改制设立新公司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房产、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办理金融债务登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变更登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变更登记,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八、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程序,按《公司法》和《河北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操作暂行规定》(冀体改委股字[1997]40号)办理。

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