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损为负值是什么意思

2024-05-19 23:17

1. 非经损为负值是什么意思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获得的不是一般正常经营带来的损益,比如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补贴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等。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属于损益类的科目,在编制利润表时这些科目如果有本期发生额,要填在利润表中。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是营业外支出的明细科目,在损益表中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下方会单独列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但是包括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

企业损益类科目是指核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科目 :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属于损益类科目,但是,由于其核算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而不是当年的损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该科目余额,在期末不能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应当结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期末余额为零。

非经损为负值是什么意思

2. (高分感谢)哪位大神可以通俗易懂的讲为什么应收账款大于利润总额呢?既然利润总额已经包括应收账款了。

利润总额是利润表的一项,意思是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减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损益类的项目,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的项目,意思是还没收回的货款,不存在谁包含谁。
如果给客户的账期是一个月,那么应收账款和当月的收入净额接近,当然就大于利润总额。
大部分企业都会给客户账期的,有的还不止一个月,所以应收账款大于利润总额。
不过比较两个没有必要关联的数据,意义不大。

3. 给付对价是什么 通俗的讲啊 不然不明白

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
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此外,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诚实地放弃了某项请求权也被视为有效的“consideration”。
故从法律意义上可将对价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
在票据中,表示支付对价的计算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付给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我国《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均有对价的规定,给付对价即强调了取得票据时必须等价有偿。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给付对价证明其汇票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扩展资料:本质上看,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渊源于大陆法系,合同法未采用“对价”概念。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我国合同法是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调整英美法上的“对价”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的不同,但二者却殊途同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对价

给付对价是什么 通俗的讲啊 不然不明白

4. 合并非经损益所得税影响考虑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吗

不影响。合并非经损益所得税不影响考虑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两者互不干扰,没有直接关系。子公司的收益与否是关系到总公司是否对其加大投资力度。

5. 如果发现自己与人亲热被偷拍并放上网,除报警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杜绝视频或者照片在网上再传播。详细

先看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则报道:
12月9日,大四女生任可可(化名)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乘坐地铁时的场景被人偷拍并上传至网络。令任可可感到气愤的是,对方拍摄的焦点始终集中于自己的胸部,而且还在发布视频的同时配以侮辱性点评。此后,任可可私信联系了视频发布者,要求对方删除视频,不料反而招来辱骂。无奈之下,任可可求助于其他网友,并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利用平台投诉机制使对方暂时性封号一个月。
事实上,任可可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各种网站、客户端上,打着街拍名义发布偷拍视频、照片的人不在少数。其偷拍内容的主角大多为年轻女性,拍摄重点基本集中在女性敏感部位,评论大多含有性暗示意味。由于拍摄地点大多位于地铁、街头等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偷拍是否违法违规,因而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遭遇偷拍后敢于维权、坚持维权的受害者却十分有限。对此,任可可解释说:“出了这个事之后,我咨询了好几个律师。有人提到说他转发没有超过500,可能不够处罚标准,也有人说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所以心里不太有底,担心即使报警或者起诉,也没有什么结果,反而可能会使视频传播更广。”除此之外,任可可还担心,一旦事情闹大了,父母势必会知道,“不想让父母再替我担心。”综合考虑后,她最终决定将此事暂告一段落,“生活还要继续,也没有精力老去处理这种事。”
涉事营销号发布的偷拍视频结尾部分曾展示出一款名为“皮皮搞笑”的APP图标。任可可说,自己与营销号运营者沟通时,对方曾透露,其发布的偷拍视频均是转载自该软件。随后,任可可又在“皮皮搞笑”上找到了自己的视频,并联系发布者删除,无独有偶,该发布者也坚称,视频系从其他网站转载过来,自己并非偷拍者本人。

事(开)件(始)分(表)析(演):
如今小视频平台成了很多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其中,以年轻女性为内容视频,往往是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小视频发布者或者转发者会利用年轻女性为内容进行传播,来达到快速吸引流量的目的。
年轻女性遭遇这样的事情后,如何寻求救济呢?
请遵循以下流程进行操作(注意顺序有先后哦):
第一,先确定是不是侵权行为:要看报道中的拍摄传播行为否涉及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如果不涉及,有可能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再自力救济:如果确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先截图并保存视频,目的是保存侵权的直接证据,然后通知网络平台进行删除,防止侵害行为继续扩大。
第三,后法律救济:如果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如因传播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个人名誉受损、精神抑郁等等,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如果网络平台在通知后不及时删除,要承担(可)连(以)带(一)责(起)任(告)。

现在开始详(展)细(现)解(技)释(术):
首先,先确定是不是侵权行为。
因为,只有确定了是侵权行为,你才有请求救济的相关权利,这是个前提。
是不是侵权行为,是一个法律判断,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有时会把握不太准。人们会搜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对法条定位准确,看了条文又似懂非懂,最后通常是借助朴素的生活常识来进行判断。
很多情况下,借助这种朴素的常识判断出来的结果是对的,只不过人们不能用法言法语将道理表述出来而已。这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法律是把一些通常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用文字规定下来而已。
了解一下侵权行为。它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通(人)俗(话)的讲就是,他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你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知识产权利益,法律要让他对你负责。
一般来讲,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责任。但是,并不是有了侵权行为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再如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等),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通(人)俗(话)的讲,就是某些行为虽然是侵权行为,但其实他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行为本身会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法律基于某种利益的取舍,将这些行为硬生生的规定不用承担责任。
报道的中侵害行为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的!
如果能跟正当防卫之类的行为联系起来,真的是需要丰富的联想和一定的扯淡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视频到底侵犯了女性的什么权益?
感兴趣的,来了解一下:
民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利包含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人身权利内容,也是我们能够百度或者联想到的。
肖像,简单讲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不当使用,通常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侮辱使用肖像;另一种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类似新闻里的这种使用,拍摄重点在女性敏感部位,朴素观念上讲,这并非一种常态拍摄,含有侮辱、亵渎、丑化和歪曲的成分在里面,明显侵犯了肖像权。
营利,这里需要探讨。司法解释限定为,在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行为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吸引流量变现的行为跟传统的商业宣传变现,本人认为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应该纳入营利范围。
再看一下,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尊严。这些视频在发布与传播的同时配以侮辱性的标题或者点评,有损于涉事女性的人格尊严,降低她的社会评价,很明显可以判断是侵害了名誉权。
科普:有很多人会把名誉权与荣誉权搞混。荣誉权是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知道了区别显然就知道结果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实质上是一种独处权。本文认为,如果一个人是在公共空间活动,可以看作放弃了私人独处的权利,也或者说是不展示私人生活的内容,那么,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若是被别人拍摄并在网络上发布,隐私权是没有受到侵犯的。

其次,及时的进行自力救济
当然,再进行自力救济之前要打消两个疑问。
“有人提到说他转发没有超过500,可能不够处罚标准;也有人说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所以心里不太有底”。这两种说法靠谱不?
先说说,转发不够500不够处罚标准的事。这个规定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注意哦,这个标准是刑事处罚的标准,并且是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刑事处罚。先不说,对年轻女性的敏感部位拍摄并发布的行为是否与“网络诽谤”行为竞合。退一步讲,一个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不冲突的。行为构不成“网络诽谤”犯罪行为,那么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是符合的,也即是说主张不了刑事责任,可以主张民事责任。
另一个疑问是说,在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在公共场合偷拍有没有侵权我们可以不必去纠结。因为,我们会发现,偷拍者并不仅仅实施了拍摄行为,还实施了对拍摄内容的发布与传播行为。如果没有发布与传播行为,那么视频中女性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不会受到损失,我们追究拍摄者的责任,是基于其后的发布与传播行为,而不是拍摄行为。
回到正题。截图并保存视频是必须的,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公证的方式留存证据,这样可以防止诉讼中因对方删除或设为个人可见等操作遗失证据。当然,在举证过程中,你还要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即“你”要证明视频里的被侵犯人就是“你”,这涉及到诉讼证据链的问题,就不做讨论。
证据保存完,找发布或转发平台的投诉电话,实施“通知删除”。这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赋予我们的权利。让网络平台删除视频,目的是为了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扩大。报道中怕事情闹大而不去处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不去删除视频,传播行为没有停止,事实上还是在继续侵害。
最后,寻求法律救济
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有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快、也是成本最低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网络警察的投诉平台,快速实现“停止侵害”等效果。
也可以对实施侵害行为人提起诉讼。当然,诉讼的成本比较高,所以要慎重。如果视频中的女性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更甚至受到精神损害,非经诉讼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要走诉讼程序。如果仅仅是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而不需要赔偿,基于成本考虑可以不选择诉讼,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诉讼中,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都是需要受害者进行举证的。
还有,如果网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删除,导致侵权行为还在继续,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可以将平台一起告。
一起告的范围包括发布者、仅仅是转发的平台及个人,因为他们都在实施侵权行为。

如果发现自己与人亲热被偷拍并放上网,除报警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杜绝视频或者照片在网上再传播。详细

6.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额,也就是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的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再由各方投资者确定出资额与出资期限,这时就出现了一个注册资本与到位资本的问题。 \x0d\x0a实收资本根据其字面可理解为实际收到的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各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金额也就是公司会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如果不存在分期缴付或其他变动的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实收资本大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因为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在注册资本变化20%的副度内可不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x0d\x0a \x0d\x0a注册资本指企业成立时或者追加投资时,标明的投资意愿,也就是说要投资多少,但是由于注册资本可能不是一次到位,所以注册资本并不一定是已经全部收到了,对于注册资本中已经收到的部分,称为实收资本。\x0d\x0a比如注册资本100万元,第一次到位的资本金20万元,在注册资本尚未到位前,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20万元。

7. 房产可以二次抵押吗

房产可以做二次抵押。二次抵押贷款必备条件:1、抵押物具有可抵押的额度如果借款人初次抵押额度已经达到了七成,只有3成额度可抵押的话,那么自然是不能再办理二次抵押了;如果借款人初次抵押额度只贷了三成,还有六七成可以抵押的话,通常是可以再办理二次抵押的。2、借款人具有该抵押物的所有手续如是房屋抵押,那么借款人一定要具有该房子的房产证。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是不能用它做二次抵押的。

房产可以二次抵押吗

8. 高分!!!求《民法》题目解答!!!!

1、小王与饭店是合同关系。小王的义务是支付饭钱。饭店的义务是提供饭菜。
2、饭店无照看小王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从饭店与小王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来看,依据交易习惯,若非当事人有特别之约定,饭店不负责保管客户的随身物品。
3、小王的损失是因为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应该由小王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