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可转债的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2024-05-19 07:15

1. 发可转债的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必须为上市公司,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条件。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可转债的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2.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3.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转股。
(一)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为融资发行的一种债券,可转债到期会支付一定的利息;
(二)可转债是T+0交易,每天交易次数没有限制;
(三)可转债没有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比股票便宜很多。
企业上市之后,融资手段多种多样,可转债就是上市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可转债跟普通的债券不一样,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转成股票,这也让可转债有了股票的属性。这两年可转债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主要原因是可转债是T+0交易,越来越多的短线交易者喜欢上了可转债,这也让可转债成为了市场的焦点。
二、可转债转股怎么操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柜台、电话的方式进行转股。投资者在网上转股时,投资者需要通过所开户的证券软件中的委托卖出功能,输入转股代码,然后再输入转股数量,系统就默认为投资者要行使转股的权利。投资者交易日当天进行可转债转成股票操作后,下一个交易日转换的股票就会到达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账户中,投资者就可以对转股后的股票进行买卖交易。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会在可转债发行日后的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而且,投资者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其他费用,因此投资者帐户是不必要为转股准备其余的资金。
通常情况下,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此消息,当上市公司发出提前赎回公告后,投资者需要及时转股或者直接卖出可转债,防止出现面值下跌风险。并且,可转债申请转股的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当投资者申请转股最后得到的股份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4. 发可转债的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必须为上市公司,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条件。
一、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有哪些?
可转换股票公司具备债券发行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如下:已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重点国有企业。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包括,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等。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三、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1、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申请报告、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偿债措施、担保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要求是什么

6.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要求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12个方面的问题,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说明。这12方面,主要强调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应该指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较之配股和增发更严,门槛更高,除主承销商要关注十二个方面的问题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对这一条件固然有较严格的一面,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新的金融品种,为保证这个品种的健康发展,就应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目前的指导思想是“扶优”,即扶持业绩优良、成长性强、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

7.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8.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都有哪些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得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