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2024-05-11 14:04

1. 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2. 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

    一、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它的特征是: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3. 国内信用证特征

  一、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它的特征是: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国内信用证特征

4.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异同点

与国际信用证具有庞大的家族不同,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除遵循UCP500倡导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外,监管部门对其主要限制如下:1、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2、由于国内外汇管制,结算币种一般为人民币;3、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开征金额20%的保证金;4、未规定交单期时,交单期为15天;5、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6、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送日后定期付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一样具有保证付款、资金融通、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与传统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具有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有机结合的特点,它能够规避传统结算方式的信用风险问题,特别可有效解决陌生交易对手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并满足交易双方的授信需求。信用证可以有效解决交易双方在交易空间上的单据控制风险和交易时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既适用于相互了解的双方,也适用于相互不了解的双方,既适合本地交易,又适合异地交易,即无论是否信任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或付款承诺,交易双方均可利用国内信用证从银行获得信用服务,控制交易风险。正是因为信用证的这些优点,发达国家国内贸易结算与国际贸易结算一样,信用证被普遍采用。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具有明显的优势。

5. 国内信用证的分类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的分类

6. 信用证有何特点?

信用证特点则是: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7.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特点

8. 信用证有哪些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有:(1)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它不依赖于贸易合同,也不受贸易合同的限制,或者说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是一种交易所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很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证基础之上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它一方面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了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点:(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2)对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和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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