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修正)

2024-05-07 16:02

1.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五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一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不超过二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五十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修正)

2.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3年9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的军区有关部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奖金为80万元。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3.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
  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第五条 奖励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元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的限制。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中央在甘的单位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所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也可以按照省属归口关系进行申报。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四)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应随时进行,成熟一项,申报一项。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填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属科技成果的,应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报告和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论文等(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属推广成果应报送推广应用情况总结和推广应用该项成果的主要地区县级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属科学技术管理的,应报送系统的总结材料或研究报告,以及应用证明材料等。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凡成果归属或署名意见不一致者,暂不奖励。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根据需要拨款;各地、州、市批准奖励的奖金由地方财政经费中开支;属省级各部门批准奖励的由各部门的经费中开支。
  地、州、市(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州、市(厅、局)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4.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5.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五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六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利用其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促进与国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拓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网络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应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其承担者应当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项目主管部门对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订)

6.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构建本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甘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和目标考核。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学技术资源,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规范技术与服务标准,促进自主创新基础条件的现代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面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建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的财政投入,提高其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7. 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激励创造、崇尚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五条 省专利奖授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前款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第七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外观设计只能授予二、三等奖。第九条 省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五)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被推荐的专利材料后,提交省专利评审委员会。
  省专利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省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专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公示后确认的授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奖励经费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8.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科教兴省”是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第四条 政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事业实行扶植政策。第五条 政府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第六条 鼓励、扶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第七条 政府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御自然灾害,促进社会发展。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的进步。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拟订并实施本省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主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三)制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高技术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四)负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科技奖励、专利、科技保密,负责技术合同、专利纠纷的仲裁和知识产权的协调工作及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活动;
  (六)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独立研究开发机构,指导民营科学技术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法规和政策,管理全省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职责参照本条内容确定,并接受上一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教育、科研、生产相结合;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开展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学校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过程中,听取专家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甘肃省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为本省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决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