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介绍

2024-05-19 05:48

1. 探矿权的介绍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的介绍

2. 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探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探矿权。
◎探矿权人的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国家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等的缴纳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探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详细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申请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进行勘查的。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对于煤炭、石煤等85种第二类矿产进行勘查以及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取得。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探矿权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由发证机关通过集体会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探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是探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探矿权转让的行为。
◎最低勘查投入规定
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每年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年、第二年和以后的勘查年度分别是每平方千米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参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另外部分省自行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请自行查询。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勘查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含30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含15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等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勘查项目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提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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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探矿权的探矿权制度

探矿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特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在调整和规范探矿权法律关系时,就应当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探矿权法律制度,对现行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确规定探矿权是知识产权,修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关于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的规定,取消依据探矿权是物权理论所设立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制定的规定。保证金依据物权理论建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向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应费用,有偿取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申请取得探矿权时,实质上取得的是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而不是取得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即所谓的“经营权”或者“使用权”。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对取得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既不利于鼓励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也没有理论依据。当事人申请取得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了探矿权,而此时探矿权的客体并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矿权。法律规定申请批准取得探矿权,其目的是申请国家保证探矿权人在特定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受侵犯,禁止他人进入同一范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实质就是租用一定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取得研究项目时,是取得国家准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权利保证金制度,是指申请人按土地面积向国家缴纳保证金,取得规定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研究权的制度。即国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颁发勘查许可证,确定勘查的面积,申请人则按土地面积一次或逐年向国家缴纳权利保证金,以保证在同一区块范围内权利人享有独立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建立探矿成果无论是有体财产还是无体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的确认为前提。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勘查成果,经国家认可批准,进行勘查研究的当事人取得探矿成果权,这时的探矿成果权包括署名权和荣誉权,而不享有探矿成果权的财产权,此时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研究,以发现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可以定为公益性探矿成果权。通过对公益性探矿成果权的研究,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勘查研究,即经过普查、详查或者勘探活动,圈出可供进一步勘查研究的详查范围、勘探范围,或者已经查明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的的勘查成果,申请人对其勘查成果必须申请国家批准,取得探矿成果权。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取得探矿成果权,才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否则,这种勘查成果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探矿成果权期限制度探矿权的期限是探矿成果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便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发生侵权问题。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繁荣。为此要建立探矿权期限制度,推进智力成果的早日开发利用。第一,规定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期限内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智力成果;第二、规定探矿权的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其权利不受保护;第三,规定探矿权的续展次数和年限。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延续原有探矿权有效期限。第四、规定丧失效力的探矿权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建立探矿权成果保护制度探矿权和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而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所以必须建立探矿权保护制度,规定探矿权成果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建立探矿权强制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95%的能源和80%以上的原材料是靠矿业提供的,整个工业产值的80%左右来源于矿业及其下游产业,它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有增无减,当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探矿成果权利人许可实施其探矿成果权,而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探矿成果权的强制许可。或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也可以对探矿成果权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权利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探矿权的探矿权制度

4. 探矿权的客体

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探矿,顾名思义就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采价值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对特定区块内有无矿产资源的客观反映。这种认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探矿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寻找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财富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探矿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寻找和探索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寻找到矿产资源,就是对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的发现。因此可以说,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活动。只不过发现的成果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象对自然规律的发现那样重大而已。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赋存的载体,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探矿权人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经过艰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没有找到矿产资源,则这种探矿活动没有实现找到矿产资源的目的,但其对特定区块没有矿产资源的评价,即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学价值,除非科学技术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则他人在该地区不需要再做重复、浪费的工作;如果发现矿产资源,那么这种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的物质形态,即名称、赋存状况、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范围等,则是通过勘查成果这个载体予以体现的。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就是探矿权人应用地质科学理论成果,对勘查区块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分析、研究,探索和发现区块内未知的矿产资源的活动。对于发现重要矿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科技进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的,则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实际工作中,原地矿部在1986年就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找矿成果奖”,对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发现重要矿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取得重大贡献的探矿权人予以奖励。由此可见,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探矿权是知识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分为六种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成果权。探矿是对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矿权显然不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明权,也不是发现权。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探矿权是知识产权。探矿权的确切含义是探矿成果权。

5. 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到矿产资源勘查中,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私营独资探矿权人,他们的出现带动了矿产资源市场的发展,弥补了国家投入资金不足,为矿业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勘查行为,如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时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探矿权人必须是在取得某一区块的勘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然而在许多探矿权项目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中,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只承担了年度勘查设计方案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具体实施承担勘查项目的还是探矿权人,特别是坑探工程。由此就出现了不具备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的探矿权人不依照勘查设计方案进行盲目施工和以采代探的行为,从而造成安全隐患随之增大,矿产资源被乱采乱挖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现象,下面就如何加强探矿权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谈谈看法。首先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某一区块的探矿权后,在勘查实施前应与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到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设备仪器的配置情况和对探矿工程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探矿权人发放开工令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必备要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探矿权人在取得开工令后,必须在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标识牌的内容包括探矿权人、项目名称、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许可证期限、勘查矿种、区块范围、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制牌时间。探矿权人在完成上述勘查实施准备工作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勘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一方面是注重日常的动态巡查管理。在日常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一是对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人员的在岗情况和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与矿政管理部门加强衔接。二是监督勘查单位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探矿,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是加强探矿权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在每年度进行探矿权年检阶段,须由探矿权人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与勘查单位完成当年度的勘查工作量确认单和工作费用结算相关的财务票据;同时由勘查实施单位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据此可以反映出探矿权人委托勘查单位对勘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真实了解到年度勘查投入情况。二是严把年度检查关。要求勘查单位在提交的年度勘查报告中必须附有施工日志。在该年度一经发现勘查单位有以采代探行为或未提供账务往来票据和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的,年度检查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视其情况报请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建议办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资质。勘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的工作目的后,勘查单位必须及时停止施工,书面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组织由国土、安监、公安、当地政府参与,对硐(井)口进行封闭。通过对上述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目前存在的以采代探、私挖乱采甚至圈而不探等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矿业活动秩序。

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6. 探矿权收益现状

(一)黑龙江省探矿权分布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已形成了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地质勘查行业队伍。截至2008年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共102家。主要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单位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勘局、省黄金工业管理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武警部队黄金第一总队、化工部黑龙江地勘院以及大庆石油总公司的勘查单位等8个部门。具体情况如表4-1、4-2所示。

表4-1 探矿权发证按勘查阶段统计表

(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财政收入现状
在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过程中,探矿权人需根据《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进行探矿权申请的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尚需缴纳探矿权价款。近几年来,全省探矿权个数及其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情况见表4-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全省有偿使用探矿个数2004年最多,而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在2005年达到目前最高峰,即1.05亿元。

表4-2 探矿权勘查登记按矿产分类统计表


表4-3 2002~2006年全省有偿出让探矿权个数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情况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9)
(三)2003~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成果的基本情况
1.2003~2007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3年度,固体矿产勘查稳步推进,其中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有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已发现小型岩金矿产地4处,小-中型铅锌矿产地2处,中-大型建材非金属矿产地2处。东安大型岩金矿资源储量通过国家级评审,探明资源储量24.3吨,平均品位8.99克/吨。
2004年度,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2004年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其中在阿城市白岭区发现了较具前景的铅锌矿床;铁力市鹿鸣-平安区发现了有望达到中-大型的钼矿床;黑河市争光岩金矿和黑河三道湾子金矿有望达到中型以上矿产地。
2005年度,勘查成果比较显著,煤炭新增资源储量6.2亿吨,逊克东安岩金矿外围新增资源储量10吨,新发现了大兴安岭呼中区上中埃基西马亚河地区铅锌、宁安市沙兰镇地区金银、大兴安岭塔源二支线金银、黑河市三道沟-猪肚子河岩金、黑河市上马场乡纳金口子岩金、宁安市黄旗沟地区铅锌锡、双鸭山寒葱沟铁等7处小-中型矿产地和一些重大找矿线索。
2006年,通过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矿点(矿化点)40余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靶区5处;利用中央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57个,项目资金19572万元。宁安英城子岩金矿预测资源量达到10吨,黑河争光岩金矿控制内蕴经济资源量20吨,双鸭山寒葱沟铁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达500万吨,大兴安岭地区探明可望达到中型的铅锌矿和钼矿各1处,呼玛椅子圈煤矿煤炭预测资源量达1.3亿吨。在得尔布干成矿带上发现了白卡鲁山碧水铅锌矿,在中部小兴安岭———张广才岭成矿带首次发现了大型的铁力市鹿鸣钼矿床,已经探求控制的和推断的钼金属量大于10万吨,同时,又发现了同类型的霍吉河钼矿床。
2006年,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省资源开发融资平台,建立了境外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储备库,运作的境外项目达66个。龙兴集团取得了俄罗斯图瓦共和国塔什特克大型铅锌多金属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哈尔滨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俄罗斯赤塔州莫戈恰区涅尔丘甘煤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省地勘局对玻利维亚圣克鲁斯省穆能铁矿进行了前期调研。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将兰塔尔斯卡亚采矿公司股权的70%转让,收回了前期投资并有所获利。库顿岩金矿勘查已探求金资源量35吨,预测全区金资源量90吨。赴南澳大利亚考察矿业,初步达成了铜矿的合作意向。矿业集团在俄马加丹州砂金开采工作已经正常开展,马加丹州岩金勘查项目已与湖南鼎新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并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赴玻利维亚考察矿产资源,已通过穆通铁矿的初步立项论证。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与澳大利亚北部省洽谈,取得了合作勘查开发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共识,并在津巴布韦选了一处金矿、一处钽铁矿作为投资目标。省区域地质调查所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达成了开发红山铅锌矿的协议。
2006年,齐齐哈尔矿产勘查总院与澳大利亚就争光岩金合作项目重新谈判,补偿资金大部分已到位;地勘一院与大连新发展集团合作,新发展集团已投入400万元进行风险勘查;地勘四院成功运作地热项目;地勘五院的鹿鸣钼矿、红旗山铁多金属矿和大西北岔硅石矿三个矿权成功合作。地勘六院办理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延续,霍吉河多金属矿的矿权合作也正在全力推进。科研所与澳大利亚合作组建龙邦矿业,引进澳方100万澳元资金。矿业集团将多宝山铜矿床勘查许可证更名,保障了多宝山矿田整体开发。黑龙江省地勘局与福建天宝集团合作开发三道湾子金矿,已经投产。
2007年,中国地质调查局与省国土资源厅于11月2日签署了《合作开展黑龙江省多宝山地区矿产远景调查协议书》,投资4000万元,用3年时间在该区进行矿产远景调查综合方法技术试验与示范。启动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经多次沟通协调,省财政拟出资2亿元,自2007年开始,用5年时间,开展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2007年开展3个区块,调查面积2.78万平方千米,资金概算0.76亿元。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哈尔滨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5000万元,分3年时间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为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整治及城市建设发展等提供依据。发现了绥滨县福兴煤矿大型矿产地1处,黑河市上马场乡岩金、大兴安岭地区碧水铅锌等中型矿产地2处,呼中区偃尾山铜多金属矿、桦南县乱泥沟金银矿、桦南县二伐岩金矿、宁安市英城子外围金(银)矿、大兴安岭松岭区大子杨山—红光一带煤矿等小型矿产地5处。新增资源储量:煤炭4.02亿吨;金属量:金6.4吨,钼0.43万吨,钨0.86万吨;铅锌3万吨;矿石量:铁340万吨。有力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的援藏地质找矿项目,投资1000万元,利用两年时间,共发现了3个大型矿床、3个中型矿床、3个矿点和一批重要找矿线索。
2007年,省坤源公司与帝国矿业公司(老挝)进行合作勘查湄公河畔的孟巴本镇金矿项目普查。
2.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8年1月,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与黑龙江省政府在哈尔滨签署了《黑龙江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是中央和地方合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一次全新探索,也是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促进地质矿产勘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一个重要举措。协议确定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统一部署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工作、勘查技术方法试验、矿产远景调查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开展煤炭资源及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开展城市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保护和处置研究等。目前初步框定各类合作项目13.6亿元。合作周期为2008~2015年。
(1)新发现矿产地和新增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2008年,完成阶段性勘查煤矿地4个,其中大型1个(勘探)、中型1个(普查)、小型2个(详查1个、勘探1个);本年新发现煤矿产地7个(大型1个、中型1个、小型5个),钼2个(中型1个、小型1个);本年提高规模级别的煤矿产地4个(大型2个、中型2个)。新增查明(333)级以上矿产资源储量为:煤738253千吨,其中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256633千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26550千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455070千吨(伴生油页岩17400千吨);钼金属量18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金金属7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2)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
自2006年国家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找矿以来,全省共有8个国有大中型矿山开展了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2008年度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6个,其中3个项目取得了显著的地质找矿成果。黑龙江省鹤岗煤矿接替资源勘查,该矿为国有大型煤矿,在本项目实施前,保有(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53000万吨。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194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920万吨。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9年,解决数万人就业。黑龙江省鸡西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8年在矿区外围普查找矿,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0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000万吨。
另外,黑龙江省宝清县老柞山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本矿为国有大型金矿山。原(333)级及以上资源量24400千克,经历年开发已开采殆尽,现保佑资源储量700千克。在主矿带的深部发现了延伸矿体及盲矿体10条,初步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金资源量4000千克。
(3)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显著
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煤矿深部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241万吨。2005年以来在矿区深部开展详查、勘探工作。2008年发现深部矿体长7千米,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15622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黑龙江省绥滨县福兴煤炭普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煤炭资源量为(334)级,经2007~2008年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754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宝清县元宝区煤炭普查,2008年开展普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6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马场区煤炭详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储量56392万吨。2004年以来开展普查、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4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7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3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呼玛县鸥浦盆地362高地煤矿勘探,2007年以来开展勘探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655万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煤炭普查,2005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78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北山口煤炭详查,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01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鸡东县宝泉参场西区煤炭详查,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80万吨。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20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东宁县东宁煤田浪东沟矿区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2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鹿山煤矿二井区生产补充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4124万吨。2008年开展补充勘探,本年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4)金属资源勘查成果明显
在小兴安岭—松嫩盆地边缘成太带(Ⅲ级)孙吴有色金属成矿区(Ⅳ级)实施的2个钼矿勘查工作成果突出:黑龙江省逊克县霍吉河钼多金属矿床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13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孙吴县莲花山钼多金属矿产普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计(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5000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黑龙江省东宁县金厂矿区及外围岩金普查,该矿自1994年发现至2007年,已成为特大型金矿,(333)级金资源量已达63406千克。2008年继续开展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金属量3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四)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现状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情况如表4-4所示。

表4-4 2002~2006年黑龙江省地勘行业投入-产出情况


续表

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国家矿补、中央财政补贴。
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钻探347650米,坑探11899米,槽探97万立方米,浅井3409米。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情况如表4-5所示。

表4-5 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

7.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权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采矿权是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探矿权根据工程需求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获得被许可开发的矿产品,在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8. 探矿权和采矿权关系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探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采矿权。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工作按规定完成的,探矿权人可按规定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符合采矿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