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法官可以当主审法官吗?

2024-05-17 16:07

1. 退休返聘法官可以当主审法官吗?

不能,返聘也就是聘用合同,而法官需要正式公务员担任,不说他不能担任主审法官,连合议庭也不能参与。

退休返聘法官可以当主审法官吗?

2. 法院退休的人员返聘回去可以以执法罚款的身份去执法吗?

法院退休的工作人员反聘回去以后可以去以致发罚款的身份去执法吗我觉得只要他有法警的资格二是单位返聘回去的可以依法罚款的形式去执法既然是反进灰去了他运气是法院的法官空气退休并不得于法警的身份失去他只要是平公执法没有违法行为反正回去他仍然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法警的身份进行执法的否则他就不是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了

3. 民事诉讼 当事人可以更换主审法官吗

你可以申请法官回避,但难度挺大的,必须要有比较多的充分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要证明法官的不公正。也理智的想想,是不是自己也有问题啊。比如材料无用,交流方式欠考虑等啊。
还有一点,态度不等于公正,对你好态度,结局也不一定就是好的,你说是不。
如果申请法官回避没成功,那没办法,只能等判决,然后再上诉,自然就换法官了。
不知道什么案件,既然您能说出来,估计也是占理的。希望早日脱离官司的缠身。幸福!

民事诉讼 当事人可以更换主审法官吗

4. 法官助理主审,法官而当书记员,行吗?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不一样的。法官助理通过司考后,按照规定任命为助审。书记员和法警安规定通过司考后也不能任命为助审,但是有些偏远地区因为人员缺少,书记员...

5. 退休返聘回来的人员还能在政府部门当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吗?

1、是不可以的。
2、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3、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4、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回来的人员还能在政府部门当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吗?

6.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7. 我可否追究主审法官责任对二审有利还是有

是否对原审法官有影响,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在原判决作出后又出现新证据,对于这类情况,上级法院进行改判并非因为原审法官存在过错,则不会对原审法官有影响。
如果是因为原审法官徇私枉法、或者因法官原因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等情况,在原审判决错误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则会影响原审法官的年终考评、升职、晋级等等。
关于是否申请回避,要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已经明知某法官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可以考虑申请回避,毕竟,回避之后其再打招呼,比直接由其判决要多一道程序。据说法官应当独立办案,如果运气好,换的法官不一定完全会按其的意见办。

我可否追究主审法官责任对二审有利还是有

8. 可不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

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请要符合规定。
从法官回避事项规定,一是你在开庭前可申请法官回避,二是在法院开庭中可申请法官回避,是否准许必须经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同意。就你所述的情况,若你没有法定事由,即审理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准许的。若你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你完全可以举证进行举报或向法院院长提出。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参考资料
第五届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北京法院:第五届全国人大,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