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2024-05-18 12:53

1.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2.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3.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并被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转让、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
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4. 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主要有: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1、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在证券经纪商的见证下,买卖证券的双方在证交所进行交易,成交后,交易清算系统会进行交易资金的支付以及收讫;2、大宗交易制度:在大宗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进行交易且交易量统计在交易所当日总成交量中;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包括保证金规则、当日无负债规则、强制平仓规则、逐日盯市规则、结算会员规则以及风险控制规则。拓展资料:证券交易模式类型有:1、现货交易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所以,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2、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3、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4、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r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巾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朱来某一时问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网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町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而融进资金;反过米,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5、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这一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5.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6. 证券交易法律如何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1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7. 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包括三个内容,分别是集中竞价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规则。集中竞价规则涉及到了交涉交易账户、委托买卖、场内竞价、清算和过户等内容,而大宗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数额的证券交易,金融期货规则主要针对期货交易而言。这三大规则都具备法律依据,保障了证券交易依法有序进行。
  证券交易规则具体内容    
   1  、集中竞价规则:是指买卖的双方在证券交易所当着证券经纪商的面进行交易,成交之后由交易系统清算交易资金; 
   2  、大宗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者的交易数量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后,可以由证券商直接在大宗交易市场进行报价和买卖,只需将交易量算入交易所当日成交总量即可; 
   3  、金融期货规则:这一规则下设有保证金交易规则、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强制平仓规则、逐日盯市规则、结算会员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则等基本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

8.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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