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024-05-18 11:32

1. 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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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0日阅读次数:4301【字体:大中小】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为保障我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精神,结合吉林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指数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底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二、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在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8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52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25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9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7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1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65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在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213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6元。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79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599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1997元。四、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6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33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998元。五、支付资金渠道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六、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待遇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五级伤残90元;六级伤残80元;七级伤残60元;八级伤残50元;九级伤残40元;十级伤残30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 2019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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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津贴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年实践看,一般都是随着基本养老金后调整,人社部和财政部已经发出了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工伤津贴继各地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会陆续调整。请耐心等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一)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职工因工负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评残后待遇(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24个月9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二级22个月85%三级20个月80%四级18个月75%注:①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②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伤残等级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工残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16个月70%16个月14个月六级14个月60%14个月12个月七级12个月 12个月10个月八级10个月 10个月8个月九级8个月 8个月6个月十级6个月 6个月4个月注:①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②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2004年1月1日以后,继续由原渠道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55元/人.月六级3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七级25元/人.月三级45元/人.月八级20元/人.月四级40元/人.月九级15元/人.月五级35元/人.月十级10元/人.月注:(1)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实施(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因倒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的,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2)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四、工伤康复期待遇(一)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伤死亡待遇待遇名称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历平均工资。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注:① 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② 因工致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200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1、调整时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调整范围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及2004年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3、调整标准(1)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36元;生活大分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22元。(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6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46元。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4.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规定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2.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3.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政府修改通过并开始实行了关于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条例。调整范围包括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者生活护理费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系列人员,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补贴标准,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工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5. 长春医保工伤保险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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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的是五险,而不是五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养老保险:在退休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退休金。医疗保险:在生病治疗时,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在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在生育的时候,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长春医保工伤保险2019

6. 2019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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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二级伤残津贴2017年增加480元/月,并按鉴定的护理等级增加护理费。盛地产集团增加后低于5530元/月的,按5530月/月发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4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二、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31日

7. 2019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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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8. 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5元。拓展资料: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2、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3、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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