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2024-05-05 04:21

1.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养殖知识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2.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法律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3.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于发布当天生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4.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5.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6.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

7.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农〔2014〕9号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监督检查、附则8章36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90号)、《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23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号)、《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47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8.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一、上年度有关情况(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林业补贴3.森林公安补助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