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过户规定有哪些

2024-05-10 13:53

1. 股权质押过户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后过户,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做质押吗
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债权到期可否出质
到期债权通常可以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过户规定有哪些

2. 股权质押登记规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股权质押登记的材料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股票的复印件等材料。质权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股权质押登记的资料有哪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一、股权质押能否变更名称
公司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是可以对公司的名称进行变更的,除了要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外,还需要办理质押变更的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质押后如何办理工商变更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
三、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质押登记的资料有哪些

4. 股权质押过户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过户的规定由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没有转移股权的所有权的,股权质押自登记时设立。
一、股东可以抵押公司股份吗
可以,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可以不办理登记吗
股权质押不可以不办理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该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一)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押合同书
4、公司股东会决议
5、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股权证明书
一、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质押怎么办理
独资企业备案股权质押流程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约7个工作日
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工商系统将实施一系列举措,力促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等。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修订丰富服务措施,在企业名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准入,企业名称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企业自主使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出资限制;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等相关证明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源头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深化贴身服务,采取成立工作组,签订责任书等,大力支持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放矢地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着力把服务业打造成我市的首位经济。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机制,在企业注册官框架下,推进旨在提高登记效能和服务水准的各项制度改革。积极争取省局支持,下放登记事权。探索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资、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优化更有利于加快转方式的发展环境。

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6. 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 股权质押直接过户,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哪些资料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一、签署股权质押注销协议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原因及情况(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股权质押直接过户,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哪些资料

8. 股权质押直接过户,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哪些资料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四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