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都是不得低于25%吗?

2024-05-02 16:26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都是不得低于25%吗?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都是不得低于25%吗?

2. 请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都是不得低于25%吗?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 中外合资,如果中方合营者的出资额低于25%,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教材对此内容未提及,以下为参考资料,但并未提及您说明的“中方合营者的出资额低于25%”的情况,请您不要考虑这种情形: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中外合资,如果中方合营者的出资额低于25%,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4. 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为何不少于25%?

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也因此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待遇。如因收购或重组导致外方的出资比例少于25%,原有的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将被视为一般的内资企业,将丧失作为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一切又会待遇,并可能包括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所以,外商一般不会越过25的底线。

5.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多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多少?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扩展资料
中国最早提出“中外合资”主张的人是著名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郑观应(1842 -1922)字正翔,号陶斋,又号待鹤山人,广东香山县人,他是一位富有社会实践经验,尤其善于经营近代工商业的民族资本家。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在中国掀起了划分“势力范围”的高潮。在这种形势下,郑观应认为中国要御外侮只有奋发自强,而要自强必须大力发展近代工商业。在经营近代工商业的实践中,他提出了“中外合资”的主张。

7.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多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多少?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各方投资比例为多少?

1、设立条件 
  除了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国家发展的、破坏环境的及有损中方合作方利益等之情形国家不予批准,其它都属允许范围之内。 
  2、设立程序 
  提交材料、申请报批 
  3个月——报审后三个月内获知是否通过审核 
  1个月——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①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