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2024-05-15 19:16

1. 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你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具体的时间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公司上市的要求如下: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东的定义: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3. 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4.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一、上市公司和普通公司有哪些区别
上市公司和普通公司的区别有:
1、成立条件不同。上市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普通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自由度不同。上市公司的信息应当定期披露,普通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3、其他区别。
二、增发新股的程序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在增发新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上市公司即可与证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5. 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扩展资料:
业绩预告的经济后果:
1、业绩预告信息的市场反应
早期的研究发现,管理层业绩预告由于影响股价有信息含量。在证实管理层业绩预告有价值相关性后,随后的研究转为研究业绩预告信息的特征是否影响预告的信息含量或股价。当公司建立了预告声誉时,股价对好消息预告的反应更灵敏。
股票市场反应的方式也依赖于伴随管理层预告附加信息的类型。与和收益公告同时公布的预告相比,单独预告更具有信息含量。
2、业绩预告信息与资本成本
经济理论预不自愿性披露尤其是披露承诺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减少反过来会导致低的资本成本。
3、业绩预告信息与盈余管理
管理层不能直接影响他们的股价或资本成本对业绩预告作出的反应,然而能影响他们最终报告的消息。这种对随后收益数字的控制恰好导致许多人关心提供业绩预告的管理层为满足他们的预告目标而稍后从事盈余管理或潜在地操纵盈利项目。
4、业绩预告信息与分析师行为
分析师根据公司的业绩预告去修正他们的预测。因为公司提供更多的业绩预告,覆盖一个公司的分析师的数量变得更多。
5、业绩预告信息与投资者行为
经济模型预不公司扩大包括管理层业绩预告的披露将与公司股票的增长投资有关。H业绩预告的持续增长导致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增加。然而,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持股都与公司披露正相关。

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6.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7.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8.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